法務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20100730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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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97年06月26日 修正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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