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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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向檔案室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後,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程式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01月28日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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