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被通緝?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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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也是一種強制被告到法庭報到的作法。

若警察拿著拘票去被告家還是找不到人,法院或檢察署就會發布通緝。

拘提 ... 為什麼會被通緝? 文:徐一夫(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救濟與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 ‧ 6   0 刊登:2018-10-24 ‧最後更新:2020-05-29 本文 過去曾發生過3本漫畫忘記還遭上銬成通緝犯的事件[1]。

不是殺人、放火、槍擊這類嚴重的犯罪才會被通緝嗎?怎麼只是漫畫沒歸還就變通緝犯,被通緝會很嚴重嗎? 什麼是刑事訴訟程序 在了解通緝之前,要先認識刑事訴訟制度。

刑事訴訟是國家對於人民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過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庭內要有法官、檢察官、被告參與,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2]。

檢察官負責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犯罪;被告對被控訴的罪嫌進行反駁澄清,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官的工作是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代表國家判斷被告是否成立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如何讓被告到法院 法院或檢察署預定某日要開庭審判或偵查(也就是「開庭期日」,簡稱「庭期」),在開庭前一段時間會先寄傳票傳喚被告,通知被告來開庭[3]。

若開庭時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例如睡過頭、不想面對、搬家了沒收到信等等),法官、檢察官為了讓案件繼續進行,會再定一次庭期,同時簽發拘票拘提被告[4],請警察持拘票將被告強制帶到法院或檢察署開庭[5],如果找不到被告,就會發布通緝[6]。

什麼是通緝 通緝也是一種強制被告到法庭報到的作法。

若警察拿著拘票去被告家還是找不到人,法院或檢察署就會發布通緝[7]。

拘提只有持拘票的警察可以執行,所以最多是去被告家中或是工作場所找被告;而通緝是一種請全國主權範圍內的執法者(即司法警察官,包含憲兵、警察、海巡、調查局等等單位)或利害關係人一起尋找被告的機制[8]。

找到被告後,不需要法官或檢察官再簽發任何類似拘票的文件,就可以發動拘提或逮捕直接限制被告行動自由,將被告送至發布通緝的法院或檢察署報到(實務上稱「歸案」)。

被告歸案後,就可以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圖1)。

圖1.讓被告到法院的程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通緝與犯罪是否成立無關 說得直接一點,通緝就是大家一起找被告的機制,而被告未限定於涉嫌什麼犯罪。

也就是說,只要被告因為涉嫌犯罪移送偵查或起訴,無正當理由未報到開庭,被告就可能被通緝,因此才會有人因為忘記還3本漫畫(涉嫌刑法侵占罪[9])被通緝的情況發生。

被告被通緝並不當然成立犯罪,因此「通緝犯」這個詞彙常常讓人誤解。

刑法上並沒有一種犯罪叫做「被通緝」,所以「通緝被告」這個稱呼比較符合實際狀況。

特別注意的是,因為通緝被告只是一種強制被告到庭接受偵查或審判的機制,所以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仍要看最後審判結果。

如何避免被通緝 那麼,在看這篇文章的你,要如何避免被通緝呢? 盡量不要做非法的事。

記得準時去開庭。

無法到庭要事先請假。

如果搬家,要寫狀紙請法院或檢察署下次把傳票改寄新地址。

最後,查一下檢察機關 重大刑案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10]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11],看看自己有沒有被通緝,如果有被通緝,趕緊去最近的派出所報到吧。

 李文正、陳建緯(2010)〈女忘還3本漫畫竟遭上銬帶警局〉《蘋果日報》。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6、8款,分別以法官、被告、檢察官缺席審判為上訴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刑事訴訟法第82條:「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項:「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  刑事訴訟法第84條、刑事訴訟法第85條。

 刑事訴訟法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I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刑法第335條。

 檢察機關 重大刑案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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