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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委任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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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自110年9月1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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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自110年9月11日停止適用)
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自110年9月11日停止適用) 104年12月30日104年度第2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月27日107年度第1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9月19日108年度第1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第2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第1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爭取與舉辦國際會議及展覽,有效擴大會議展覽服務業規模,並利國內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達成順道觀光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委任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
三、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四條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公司或商號。
前項補助對象辦理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及展覽或順道觀光,得向貿易局申請補助。
但公司或商號除本原則另有規定外,申請補助應透過所屬團體提出。
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代表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得委託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由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及接受補(捐)助。
前點(四)所指公司或商號營業項目包括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務者,辦理爭取、推廣、舉辦國際會議或順道觀光,得向貿易局申請補助。
前項國際會議須為國際會議協會認列之會議,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五十人以上。
四、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 除本原則另有規定外,實體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五十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之會議;線上國際會議指透過視訊參加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參加人數五十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之會議,且須有明確之會議日期、會議名稱及線上對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
(二)國際展覽: 實體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線上國際展覽指線上平臺之參展廠商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且須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
(三)爭取階段: 指為爭取國際會議事先籌備、前往競標會議現場或線上爭取主辦權之活動期間。
(四)推廣階段: 指為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或展覽前,在國外或線上辦理推廣活動之期間。
(五)舉辦階段: 指國際會議或展覽在臺開始舉辦至舉辦結束之期間。
(六)順道觀光: 指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的國外人士在臺觀光旅遊行程之活動。
前項計算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計算國家或地區數,不計入舉辦國;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展覽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區數;計算與會或參加會議人數,計入舉辦國人員;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會議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參與人員。
五、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規定如下: (一)會議爭取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 對於爭取國際會議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國際會議主辦機構來臺勘查、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或其他有助於爭取國際會議來臺舉辦之補(捐)助,且需有實際爭取事實並可提出證明者,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國際會議及展覽推廣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 對於既定在臺舉辦之國際展覽,或至少定期於三個國家以上輪流舉辦之國際會議,至國外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其推廣之始日距舉辦日應至少相隔三個月,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同一會議或展覽之推廣階段補(捐)助,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國際會議及展覽舉辦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 1.國際會議: 依國際會議總人數,國外人士參加人數(含同行眷屬)、辦理地點及會議天數之規模而定,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國際展覽: 實體展覽依國際展覽總攤位數、國外廠商參展家數比例及國外參觀人數比例而定;線上展覽依線上國外廠商參展家數及參觀人數而定;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展覽時,分別計算補助金額後加總;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3.順道觀光: 依來臺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並順道觀光旅遊行程之國外人士(含眷屬)人數計算,每人補(捐)助為新臺幣三千元,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四)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捐)助金額,不得超過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於結算時如政府單位補(捐)助金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者,超過部分不予補(捐)助,但爭取階段、推廣階段及順道觀光之補(捐)助,不在此限。
(五)國際會議、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補(捐)助,同一受補(捐)助單位以二次為限。
但國際會議中合併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展覽中合併舉辦之國際會議,主辦單位僅能就國際展覽與國際會議擇一申請補助。
(六)獲政府委辦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及展覽者,不適用本原則;獲政府委辦或補(捐)助順道觀光者,亦不適用本原則。
(七)接受本原則補(捐)助之單位,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八)主管機關另訂有相關管考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捐)助之程序如下: (一)欲辦理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補(捐)助者,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但因政策需要,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表及流程詳如附件一與附件二) (二)申請文件不全者,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受理申請。
(三)申請結果於審查會議後統一由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發函告知。
(四)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領據及相關資料向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
(須檢附資料詳如附件三) (五)核銷文件不全者,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主辦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七、審查單位及原則,規定如下: 申請補(捐)助案件,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經費審查及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以配合推動我國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發展政策者,為優先補(捐)助對象。
(二)擬辦理爭取、推廣或舉辦之國際會議及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計畫書內容(包括規模、效益、經費執行等)為主要審查項目。
前項審查相關審查基準,由本小組訂定之。
八、本小組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1.召集人:由貿易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
2.審查委員:由外交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商業司、教育部、科技部、衛生福利部推薦代表擔任;並視需要邀請其他與國際會議及展覽主題有關之政府主管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
(二)本小組由召集人依實際需要召集委員會議,會議決議採共識決方式;本小組會議得視實際狀況改以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進行。
(本小組運作之流程詳如附件四。
) (三)本小組應於年度終了前彙整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預算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等資料,提報至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九、依本原則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及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予以支應。
十、本原則經提交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各款所計算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計算國家或地區數,不計入舉辦地主國;計算與會人數,計入舉辦地主國人員。
十一、本補捐助約為每年10月上旬開放受理下一年度所辦理之計畫,且一律全面採行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申請期限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為準,申請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tbxn/login.jsp。
十二、如對本補捐助原則有任何疑問可電洽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1121、分機1125、分機1126 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檔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1091111.pdf
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原則1091130.pdf
110彈性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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