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針灸師考試 - 華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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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灸師報考條件 · 1. 具有針灸(中醫)本科以上學歷,臨床實踐1年者; · 2. 具有西醫本科以上學歷,並經過針灸專業培訓滿500學時,臨床實踐滿一年者; · 3. 在學術團體和 ... 國際針灸師考試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是由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資格考試部組織的權威性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

中文名稱國際針灸師考試考試科目中醫基礎理論,正常人體解剖學等​簡介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是由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資格考試部組織的權威性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

考試辦法實施細則一、實施細則為了貫徹執行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考試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針灸師報考條件(一)資格(水平)考試A級(助理醫師)報考條件1.具有中醫學大專或中專學歷,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者;2.具有西醫學大專或中專以上學歷,並經過針灸專業培訓滿500學時,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者;3.在學術團體或個人開辦的中醫藥院校學習,學制三年以上,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4.隨師學習針灸專業滿3年,臨床實踐滿2年,交驗導師執業證書複印件者;5.有6年以上針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經所在學會推薦者;6.在各種形式的針灸專業培訓班學習,累計學滿2000學時,臨床實踐滿2年者。

以上6個條件之中,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交驗學歷證書複印件及培訓、臨床實踐等相關證明,經審查合格者。

(二)資格(水平)考試AA級(針灸醫師)報考條件1.具有針灸(中醫)本科以上學歷,臨床實踐1年者;2.具有西醫本科以上學歷,並經過針灸專業培訓滿500學時,臨床實踐滿一年者;3.在學術團體和個人創辦的中醫針灸藥院校學習學制5年以上,臨床實踐滿一年者;4.已取得西醫醫師(藥師)執業資格,學習針灸滿500學時,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者;5.具有針灸專科學歷,臨床實踐滿2年者;6.具有西醫學專科學歷,並經過針灸專科培訓滿500學時,臨床實踐滿3年者;7.隨師學習針灸專業滿三年,臨床實踐滿2年者;8.經多年針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已在當地取得執業證書者;9.取得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A級證書滿2年者。

以上9個條件之中,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交驗學歷證書複印件及培訓、臨床實踐等相關證明,經審查合格者。

(三)資格(水平)考試AAA級(主治醫師)報考條件1.獲得高等中醫藥院校博士學位,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者;2.獲得高等學校醫學博士學位,並經過針灸專業培訓滿500學時,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者;3.具有醫學碩士學歷(位),取得中醫師資格證書,或醫師資格證書,並經過針灸專業培訓滿500學時,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或取得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AA級證書滿3年者;4.取得中醫師資格證書,或醫師資格證書並經過針灸專業培訓滿500學時,針灸臨床實踐滿1年;或取得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AA級證書滿5年者。

以上4個條件之中,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交驗學歷證書複印件及培訓、臨床實踐等相關證明,經審查合格者。

三、報考級別要求報考級別報考者可根據報考條件要求,由本人在申請表內註明A級(助理醫師)、AA級(針灸醫師)、AAA級(主治醫師)等級別。

四、報考辦法(一)報考者於考前一個月面交或函寄本《實施細則》“報考條件”中所規定的報考資料,向考試部提出報考申請,並繳納報名費。

經審查報考條件者,準予報考,發給“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申請表”。

經審查不符合報考條件者,不準予報考,不退還報名費及報考資料。

(二)報考者取得申請表後,按要求內容逐項詳細填寫完畢,面交或函寄考試部,同時交納考試費及2吋(35mm×45mm)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張,經核准後簽發“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考證”,應考者持“准考證”參加考試。

五、考試科目(1)中醫基礎理論(2)正常人體解剖學(3)針灸學(4)臨床病例辨證論治(5)臨床取穴與針法灸法操作六、分數及格分數每科目滿分為100分,總分為600分;及格分數為總分360分。

七、補考補考凡參加過考試,因總分未達到合格標準而未取得資格或水平證書者,可申請補考。

原考試成績保留三年,原考試各科目中分數未達到60分者,必須補考。

補考報考辦法同第四條,但只須提供原考試期次、考號及成績單,不必再交驗報考資料。

八、收費標準(一)報名費100美元。

(二)考試費800美元。

九、考試時間及地點已取得“准考證”者,需於考前3-1天按准考證指定地點報到。

按規定的考試科目、時間和考場持“准考證”參加考試。

誤考者一律不許予補考,不退報名費及考試費。

十、證書及成績單證書(中英文對照)標樣:標明應考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參加考試時間、取得級別、證書編號、發證日期、加蓋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鋼印、印鑑,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合法定代表人簽名章,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考試委員會主任簽名章,同時發給成績單。

如發現偽造者,對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監考每次考試設主考1人,監考1~3人。

主考負責處理考試中各項事務。

十二、解釋權國際針灸師資格(水平)考試《考試辦法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在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資格考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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