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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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前,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 目前線上:991人,瀏覽人次:70351892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附表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 月十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前,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 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 躉購二十年。

附表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施行前,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 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 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二‧三三0二元。

(二)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躉購費 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

(四)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乘以(1-得標折扣率)。

(五)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 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六)免競標與競標之適用對象及其容量由經濟部另訂定之。

(七)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 要點」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四之 第一期上限費率。

(八)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 要點」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 四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附表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附表四-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設備補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四、本「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 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 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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