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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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 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 計算公式如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公發布日: 民國76年07月24日 修正日期: 民國9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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