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鄭麗文等20 人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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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名詞定義) 所謂人工智慧係指電腦軟體、硬體及其他開發中系統,符合下列任一款情形者: 一、在沒有人為監督、操作,執行任務,且可以從經驗中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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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
2020-09-24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4935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謝衣
溫玉霞
鄭正鈐
曾銘宗
翁重鈞
萬美玲
蔣萬安
林文瑞
吳斯懷
洪孟楷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婉汝
呂玉玲
陳玉珍
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0人,因應大數據、雲端、物聯網及5G時代來臨,
為找回國家經濟發展動能,帶動台灣經濟、社會結構轉型並進一步驅動經
濟發展,並實現保障數位人權之網路社會,促成政府肩負起人工智慧產業
引領及制定人工智慧發展倫理規範角色,爰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
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一、隨著寬頻網路與科技發展,國際工業4.0的發展趨勢,人工智慧商業化腳步已
從實驗室的技術或原型走向市場,世界各國皆如火如荼推動國家級的AI發展策
略。
如美國今年簽署一項啟動「美國AI計劃」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機構將人工
智慧的研發投入列於優先地位,同時擴大使用有利於人工智慧研發的政府數據權
限;法國年度有10億歐元的AI研發經費,其中約60%來自政府、40%來自
企業與各產業;中國國務院更是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宣示中國將
在2030年成為全球AI發展核心區域,並預估到時中國AI相關產業將有高達
1,500億美元的產值。
歐盟更在今年(2020年)二月,提出「人工智慧白皮書
」,歐盟的戰略是推廣數據的分享與使用,創造單一的歐盟數據市場,確保數據
可安全而自由地在歐盟會員國之間流通,透過制定適當的激勵措施,加快包括中
小型企業在內的人工智慧的發展,欲掌握人工智慧的規則制定權,領導全球人工
智慧發展。
二、將人工智慧技術的研發應用與競爭力水準迅速提升,乃是世界各科技大國重要的
發展目標,為實現前揭目標,我國亟待將研究、開發與整合人工智慧之技術運用
於產業之中,藉以發揮我國之智慧產業創新能力。
在人工智慧發展的同時,需兼
顧人類生活之倫理規範,比免失控的人工智慧侵害當代各種基本價值與人權,政
府需建立人工智慧發展之倫理規範,引導產業發展出良善的人工智慧。
三、為使我國在未來快速變遷的數據時代中居於人工智慧的領先群,盡速研究、開發
與整合人工智慧之技術資源,制訂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將能迅速凝聚社會共識、
確立人工智慧作為國家政策中的重要內涵,以及認識到實際推動產業發展與轉型
時應有的進步空間。
此基本法參酌美國、英國、日本AI先進國家的法政策經驗
,並整合我國國情,主要包含:
(一)確定人工智慧之發展在國家政策中的定位,訂立發展綱領要求中央政府應在產
業界和學術界優先推動人工智慧的研究、發展,並促進產業AI化、建立AI
技術應用平台,以及形成AI產業生態系。
(二)緣人工智慧發展牽涉大規模公眾數據的使用以及實驗場域落地試驗,與公共利
益牽連甚深,須制定適當的人工智慧的開發標準原則。
政府在符合開發標準原
則下,應盡量滿足產業、學術界在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需求;建立與凝聚公
眾對人工智慧的認識與信任,樹立人工智慧發展的基本倫理原則。
三、在上述內容考量下,爰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
(草案第一條)
(二)人工智慧之名詞定義。
(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開發原則。
(草案第三條)
(四)人工智慧發展之倫理。
(草案第四條)
(五)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草案第五條)
(六)主管機關。
(草案第六條)
(七)補助、獎勵及輔導。
(草案第七條)
(八)個人資料相關法規調整及利用規範。
(草案第八條)
(九)特別委員會。
(草案第九條)
(十)特別審核機制。
(草案第十條)
(十一)智慧化政府推動。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教育預算。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沙盒計畫。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施行日期。
(草案第十四條)
第1條(立法目的)
推動智慧化國家及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健全產業發展環境,建立人工
智慧發展倫理規範,特制定本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所謂人工智慧係指電腦軟體、硬體及其他開發中系統,符合下列任一款情
形者:
一、在沒有人為監督、操作,執行任務,且可以從經驗中學習,並自行改
進結果、提高產出。
二、任何運行模式與人類思考相似的系統,如人的認知架構和神經網絡。
三、表現像人類的系統,例如通過圖靈測試或經由自然語言處理、知識呈
現、自動推理、及學習等其他相當的測試。
四、尋求逼近特定認知任務的技術,如機器學習。
五、行為理性的系統,如智慧軟體代理人與通過感知、規劃、推理、學習
、溝通,決策、及行動來實現目標的實體化機器人。
第3條(人工智慧開發原則)
任何適用本法之人工智慧項目於技術開發過程中,開發者應在技術許可範
圍內遵循以下原則:
一、透明性原則。
二、使用者中心原則。
三、可控性原則。
四、安全保護原則。
第4條(人工智慧發展之倫理)
人工智慧應朝可信賴之方向發展,在技術或非技術層面追求以下要素:
一、確保人工智慧系統應促進人的能動性與基本權利,而非限制或錯誤地
引導人類的自我治理。
二、人工智慧的演算法應將穩固性和安全性列為優先事項。
三、人工智慧的數據資料使用應確保個人享有資訊自主權。
四、人工智慧系統之設計應具備多樣性、非歧視性和公平性。
五、人工智慧之發展應有助於社會的永續發展,並負擔環境及生態責任。
六、人工智慧之系統應被訂有相應的問責機制,使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發生
時有相應者承擔責任。
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的施行辦法,推動督促政府、產業,以及學術單位於
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確實遵循前項要素。
第5條(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政府應將人工智慧發展列為優先推動政策,並落實以下發展綱領:
一、推動智慧化國家及促進智慧化產業發展。
二、政府應深化人工智慧產學合作生態系,在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
續充實人工智慧研發與投資所需經費。
三、政府應持續強化人工智慧雲端運算、儲存、高速網路傳輸、大數據分
析與人工智慧軟體之整合環境,使科研創新與產業發展得取得高質量
和可追溯的數據。
四、政府應培養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重點學科之人才,及從事人工智
慧研究與應用之人員。
五、政府應以跨部會、跨領域、跨國際的方式,推動人工智慧創新研究中
心,並以我國具優勢的人工智慧領域為主題,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製造
、智慧服務及生技醫療。
六、為避免我國人工智慧發展成果遭受惡意資訊攻擊,政府應訂定適當資
安標準,確保供政府和國人使用的人工智慧系統、軟體、硬體,或演
算法等之安全性。
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人工智慧產業推動施政方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施政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並定期檢討。
第6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科技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7條(補助、獎勵及輔導)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人工智慧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人工智慧產業技術移轉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人工智慧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人工智慧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人工智慧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人工智慧產業發展。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
模式。
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
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個人資料相關法規調整及利用規範)
為發展人工智慧而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主管機關應於一年
內進行國內法規調整,在保護個人隱私條件下,開放個人資料用於人工智
慧之研發與運用。
為推動人工智慧的研發和人工智慧技術的產業應用,主管機關應基於上開
特定目的,就政府部門所蒐集之國民個人數據資料或非個人數據資料,訂
定明確的授權使用辦法,並於該辦法中訂明相關申請使用流程、確保使用
目的查驗、資料保護方案,以及匿名或去識別化標準。
第9條(特別委員會)
政府應成立人工智慧特別委員會,專司跨部會人工智慧的數據資料整合、
基礎人工智慧的研發、人工智慧技術應用部署之諮詢與研究。
第10條(特別審核機制)
如人工智慧發展計畫涉及大規模處理高敏感性個人資料、弱勢族群之資料
,且有違反倫理規範之疑慮,影響第三人權益時,人工智慧特別委員會應
進行審核。
第11條(智慧化政府推動)
政府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應設立人工智慧辦公室,
負責推動智慧化政府工作及相關聯繫工作。
第12條(教育預算)
教育部應匡列預算,於國民基本教育實施人工智慧教育課程。
第13條(沙盒計畫)
政府應規劃、研擬得實施人工智慧計畫之場域或實驗空間,並提供相關協
助,且於實驗階段內豁免與該計畫相關之法規限制,並適時評估修法之必
要性。
第14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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