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水標準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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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8002862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 ...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名  稱 放流水標準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76年5月5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8002862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二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三-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四-化工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pdf 附表六-發電廠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八-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發電路板製造業、發.pdf 附表九-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十-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十一-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十二-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十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十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十五-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pdf 附表十六.pdf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二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海水淡化廠適用附表七。

(八)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四。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十五。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 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 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十六。

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排放廢(污 )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十六規定。

特定業別、區域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另定有排放標準者,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者,依其規定 。

[附表] 附表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三-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四-化工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放流水水質項目 附表六-發電廠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八-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發電路板製造業、發 附表九-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十-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十一-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十二-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十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十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十五-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附表十六 [修正] 第二條之一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適用附表十之規定;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未達許可核准 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者,適用附表十一之規定 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污)水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水淡化有關作業廢 水混合排放者,適用附表七。

二、產生之廢(污)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者,適用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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