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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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以及“​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 ... 中華民國憲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或中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原件首頁管轄區 中華民國批准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12月25日施行(英語:Effectivedate)1947年(民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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