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七節樓梯、欄杆、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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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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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內政法規 ->  營建目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103年11月26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一章用語定義 §+++1+++
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 §+++2+++
第一節建築基地 §+++2+++
第二節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7+++
第三節建築物高度 §++11+++
第四節建蔽率 §++25+++
第五節容積率 §++30+++
第六節地板、天花板 §++31+++
第七節樓梯、欄杆、坡道 §++33+++
第八節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40+++
第九節防音 §++46+++
第一○節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47+++
第一一節煙囟 §++52+++
第一二節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 §++55+++
第一三節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57+++
第一四節停車空間 §++59+++
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 §++63+++
第一節適用範圍 §++63+++
第二節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66+++
第三節防火構造 §++69+++
第四節防火區劃 §++79+++
第五節內部裝修限制 §++88+++
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89+++
第一節出入口、走廊、樓梯 §++89+++
第二節排煙設備 §+100+++
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 §+104+++
第四節緊急用昇降機 §+106+++
第五節緊急進口 §+108+++
第六節防火間隔 §+110+++
第七節消防設備 §+113+++
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116-+1
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117+++
第一節通則 §+117+++
第二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121+++
第三節商場、餐廳、市場 §+129+++
第四節學校 §+133+++
第五節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 §+135+++
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 §+140+++
第一節通則 §+140+++
第二節設計及構造概要 §+144+++
第七章雜項工作物 §+145+++
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 §+150+++
第一節通則 §+150+++
第二節防護範圍 §+152+++
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 §+154+++
第四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155+++
第五節按裝及材料之堆積 §+158+++
第九章容積設計 §+160+++
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167+++
第一一章地下建築物 §+178+++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178+++
第二節建築構造 §+195+++
第三節建築物之防火 §+201+++
第四節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207+++
第五節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218+++
第六節環境衛生及其它 §+225+++
第一二章高層建築物 §+227+++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227+++
第二節建築構造 §+234+++
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 §+241+++
第四節建築設備 §+245+++
第一三章山坡地建築 §+260+++
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260+++
第二節設計原則 §+263+++
第一四章工廠類建築物 §+269+++
第一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281+++
第一六章老人住宅 §+293+++
第一七章綠建築基準 §+298+++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298+++
第二節建築基地綠化 §+302+++
第三節建築基地保水 §+305+++
第四節建築物節約能源 §+308+++
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316+++
第六節綠建材 §+320+++
第33條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用途類別│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六公分│二十六公││之樓梯。
│上│以下│分以上│├────────────┼───────┼────┼────┤│二、學校校舍、醫院、戲院│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八公分│二十六公││、電影院、歌廳、演藝│上│以下│分以上││場、商場(包括加工服│││││務部等,其營業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市場等建築物│││││之樓梯。
││││├────────────┼───────┼────┼────┤│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一點二零公尺以│二十公分│二十四公││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上│以下│分以上││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四、第一、二、三款以外建│七十五公分以上│二十公分│二十一公││築物樓梯。
││以下│分以上│└────────────┴───────┴────┴────┘說明: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四欄樓梯平臺內設置扇形梯級時比照旋轉梯之規定設計。
三、依本編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
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四、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六、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不受本條及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第34條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第35條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
第36條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二、樓梯高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
第37條樓梯數量及其應設置之相關位置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第38條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公尺。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A-2、B-2、D-2、D-3、F-3、G-2、H-2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第39條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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