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檢察署有無落實執行以掛號送達傳票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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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告訴人通常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亦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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