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83 號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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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783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783號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104年06月10日) EN 第2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13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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