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菸害防制法中指定公告禁菸場所問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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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我國有關禁菸場所之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係全面禁止吸菸(第3款及第11款但書除外)場所之規定;同法第16條則明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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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中指定公告禁菸場所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0766
一、題目:菸害防制法中指定公告禁菸場所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菸害防制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臺北市政府將跟進新北市,執行便利商店、連鎖咖啡店前騎樓禁菸政策,此一措施使部分吸菸族感到困擾,而騎樓外未經指定之區域則不在管制範圍,部分民眾質疑政策是做半套、不夠周延;而有議員則認為至少「跨出第一步」了(翁浩然、張曼蘋,騎樓禁菸民眾質疑做半套議員:至少跨出第一步,聯合報,108/8/20)。
(二)查我國有關禁菸場所之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係全面禁止吸菸(第3款及第11款但書除外)場所之規定;同法第16條則明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除上述法定禁菸場所外,各級主管機關依該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亦得公告指定禁菸場所。
因此,各級主管機關得評估各自需求以公告方式擴大禁菸範圍,目前各直轄市、(縣)市之執行概況自有不同。
(三)98年7月臺北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首創全國第1次以公告方式將臺北市24處公園、綠地納入禁菸場所,截至民國(以下同)108年7月臺北市已公告建置2,569個戶外禁菸場所,均為場所產權清楚,負責人能管理環境、設置禁菸標示標線,且能勸阻違規吸菸之行為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108/8/19)。
(四)今年1月,新北市政府又率先將部分騎樓公告為禁菸場所,自108年3月1日起連鎖便利商店(7-ELEVEN、全家FamilyMart、OK-Mart、Hi-Life萊爾富及美廉社)及咖啡店(星巴克、85度C及路易莎咖啡)前騎樓範圍公告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6個月。
108年9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新北市政府108年1月15日新北府衛健字第1080019416號公告)。
繼而,臺北市政府亦於108年8月5日公告,臺北市共15家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1樓門市前之騎樓範圍,自108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五)按政府積極營造無菸環境之最終目的,一方面增加吸菸者不便利性,促使及早成功戒菸,一方面能維護不吸菸者之權益,因為無論是吸菸,或是吸入「二手菸」、「三手菸」,都會嚴重傷害健康。
而菸害防制法僅規範少數戶外場所為禁菸場所,並未將騎樓、人行道等戶外人潮聚集場所納入禁菸場所規範。
(六)此次僅將部分騎樓列為禁菸場所之政策,亦引發部分民眾質疑,如果便利商店、咖啡店外騎樓不能吸菸,可能使吸菸者到一旁騎樓或露天人行道、馬路旁吸菸,如此一來,只要不在禁菸區內吸就不違法,亦不會影響到店內其他人,故其成效仍有待觀察。
四、建議事項:
(一)室內公共場所禁菸為各國之立法趨勢,我國法制與國際趨勢相符,但戶外場所之禁菸規範仍有強化必要,以保障民眾健康
菸品不僅危害個人健康,菸品暴露更可經由多種管道或形式影響健康,諸如二手菸甚至是三手菸。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全球每年因菸害而死亡人數高達550萬人,若不採取積極防制措施,到119年死於菸害將超過800萬人。
室內公共場所禁菸為各國之立法趨勢,我國法制與國際趨勢相符,但戶外場所之禁菸規範仍有強化必要,此次新北市及臺北市政府公告擴大至店家騎樓全面禁菸,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積極與設置騎樓座位區的業者洽談,鼓勵更多業者加入騎樓禁菸行列,並列入公告禁菸場所,全面性推動無菸清新的居家環境,以保障民眾健康。
(二)建議對於禁菸場所須有明顯標示,以避免吸菸者受罰,對於吸菸室、區,也要有標示及警語,以利區別
依據臺北市政府研考會於108年5月辦理民眾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支持便利商店、咖啡店前騎樓實施禁菸措施高達87.1%。
為營造騎樓無菸環境,臺北市衛生局乃結合5家連鎖便利商店及10家連鎖咖啡店,共同推動店前騎樓實施禁菸措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108/8/19)。
由上可知,民眾對於無菸環境殷切之期待,基於國民之健康權,國家對於不吸菸者固然具有保護義務,但對於吸菸者場所之需求,建議加強宣導戶外沒有禁菸標示的場所,原則上沒有禁菸限制,而室內場所依規定設置的吸菸室,才是可以吸菸的場所,如旅館的吸菸室(衛生福利部全資訊網網站,國民健康署首頁/News報你知/常見問答集/法規篇-禁菸場所,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Tobacco/Show.aspx?MenuId=827)。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禁菸場所的入口處都必須張貼明顯的禁菸標示,只要看到貼有禁菸標示的就是禁菸場所,以避免吸菸者無從知悉而受罰。
撰稿人:楊芳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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