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要(四等) - 考前命題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刑法概要(四等)』 · 1.搶奪與強盜之區別:. (1)搶奪不以妨害自由之方法為之;強盜須以妨害自由之方法為之。

(2)搶奪係趁人不備,不須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強盜則須使 ... 考前命題 Home 『刑法概要(四等)』   10-1刑法概要(四等)3197-01  10-2刑法概要(四等)3197-02  10-3刑法概要(四等)3197-03 二十七、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差別為何?試申述之。

答:竊盜罪與侵占罪之主要區別,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依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竊盜罪與侵占罪同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主要區別為: 1.竊盜罪所竊取之物(行為客體)係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所持有中;侵占罪所侵占之物(行為客體)係在行為人持有之中。

2.竊盜罪係破壞財物之原有之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支配關係;侵占係在原有之支配關係下易持有為所有。

3.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兼有物之所有權與持有權;侵占罪所保護之法益則為物之所有權。

【相關見解】 一、竊盜與侵占之區別,在於行為所侵害之法益,除他人之財產所有權外,是否侵害他人現實支持有狀態。

易言之,倘行為同時侵害所有及持有之二法益者,應係竊盜行為;若客體原即屬行為人自己支配管領下之他人之物,其行為僅侵及他人所有權者,則為侵占行為。

二、竊盜與詐欺之區別,取決於行為客體之支配移轉究係出自何人之手而定。

易言之,竊盜乃藉行為人本身之行為致生持有狀態之破壞並進而建立新的支配管領事實;而詐欺行為則係於詐術施用之前提下,經由被詐欺人自主就該財物為處分行為,並進而發生持有移轉之結果。

三、竊盜與毀損之區別,一般認為應視行為除使既存之持有喪失外,是否進而使該物入於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持有而決定。

易言之,僅使他人喪失對特定客體之支配管領力,未進而建立新的持有狀態者,係毀損行為;前後二階段要件兼備者,為竊盜行為。

二十八、試說明搶奪、強盜、竊盜之異同? 答:搶奪、強盜、竊盜之異同,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定義: 1.搶奪:依刑法第325條之規定,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奪取他人動產之犯罪。

2.強盜:依刑法第328條之規定,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之犯罪。

3.竊盜:依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之犯罪。

(二)相同點: 1.三者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2.三者均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三)相異點: 1.搶奪與強盜之區別: (1)搶奪不以妨害自由之方法為之;強盜須以妨害自由之方法為之。

(2)搶奪係趁人不備,不須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強盜則須使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

(3)搶奪係犯人自取財物;強盜則得使他人交付財物。

2.搶奪與竊盜之區別: (1)搶奪係公開為之;竊盜係秘密為之。

(2)搶奪係須施以相當之腕力(強制力);竊盜則以和平之方法為之。

(3)搶奪可能因而造成死傷;竊盜則否。

3.強盜與竊盜之區別: (1)強盜係以妨害自由之方法為之;竊盜係以和平之方法為之。

(2)強盜須使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竊盜則不使被害人知悉其行 為。

(3)強盜係使被害人或第三人交付;竊盜係由行為人自取之。

(4)強盜可能因而致人於死傷;竊盜則否。

二十九、賄賂、不正利益與饋贈有何區別? 答:賄賂、不正利益與饋贈之區別,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賄賂指與公務員行為間存有對價關係,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已逾一般禮儀習慣程度之饋贈,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財物或金錢。

例如,現鈔、黃金、高爾夫球證等。

(二)不正利益係凡賄賂以外足以提供人類慾望滿足之一切利益且屬不正當者,不論為有形無形或物質上、精神上之利益均屬不正利益。

括物質上的利益及非物質利益,前者例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給予無息或低利貸款;後者例如接受邀宴、召妓玩樂、介紹職位、或賦予名位等均屬之。

(三)饋贈即贈送禮物之謂,例如婚喪喜慶之贈與或社交範圍內之贈與。

餽贈原則上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惟如饋贈超過社交之範圍,或為賄賂之偽裝者,仍不失為賄賂。

(四)賄賂與不正利益之區別: 1.賄賂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求滿足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

2.賄賂為經濟上之利益;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

例如與以職位、觀賞表演、同意相姦等雖非經濟上之利益,仍屬不正利益。

3.賄賂為賄賂罪之主要型態;不正利益為賄賂罪中對賄賂之補充規定,故如兼具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性質者,即儘量認為賄賂,不能認為賄賂時,始認為不正利益。

4.賄賂應沒收,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不正利益性質上有時無法沒收與追徵。

(五)賄賂與餽贈之區別: 1.賄賂具有對價性及秘密性;餽贈則無對價性且具有公開性。

2.賄賂於雙方行為人間之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餽贈除不具有對價關係外,而且具有社會相當性,其內容及價值依社會一般觀念中認為係屬合理相當。

10-3刑法概要(四等)3197-03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