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太平間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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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路倒病人死亡或無眷屬之單身遺體,管理員應即通知本院社會服務室派駐院區之人員儘速作妥善之處理。

十、對於遺體隨身遺留之物品,應由院區護理同仁 ... 目前線上:1623人,瀏覽人次:69240320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太平間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各院區太平間之管理秩序 ,使病故患者遺體獲得妥善照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太平間業務之監督及管理,應指定各院區業務單位及專人管理之。

必 要時,得委託他人經營。

前項受委託經營者,應指派專人為管理員。

三、太平間專責管理員(含委外)其任務如下: (一)管理員應確認遺體進、出太平間時之標記,並設登記簿分別登記 ,以備查考。

(二)負責太平間內外清潔,隨時清掃刷洗並定期消毒。

(三)負責對於病故患者遺體之安全保管事項。

(四)維持太平間之秩序,禁止他人隨意進出,防避狗、貓、鼠等獸類 侵入咬損屍體事項。

(五)隨時留意火燭、香煙,以防意外。

(六)其它臨時性之太平間服務項目。

管理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巧立名目向病故患者家屬收取費用。

(二)酗酒、賭博、偷竊、嚼檳榔、打鬥、爭吵、蓄意破壞公物。

(三)至病房、急診、門診等處招攬生意。

(四)仲介喪家至公墓或靈骨塔之行為。

管理員為本院派任而違反前兩項規定者,除依本院獎懲規定辦理外, 並得移送法辦。

管理員為受託人派任者,違反前兩項規定,除依委託經營契約辦理外 ,並得移送法辦。

四、凡因故死亡之病患一律由醫護人員簽發死亡通知單,交由管理員即時 派員將遺體抬運移入太平間管理。

五、移入太平間保管之遺體,其停放時間,除特殊原因死亡者(如非自然 死亡、無主屍、無名屍、法定傳染病患等)外,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六、非在本院院區死亡之屍體及無醫護人員簽發死亡通知單者,一律拒絕 借用停放。

七、相關人員需要認屍或探視遺體,應事先與管理員聯繫會同進入;法定 傳染病致死之遺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處理。

八、對遺體奠祭時應與管理員聯絡,其奠祭除簡單之上香、供奉食饈等以 不妨礙院內安寧及善良風俗之情事,其它一律禁止。

九、路倒病人死亡或無眷屬之單身遺體,管理員應即通知本院社會服務室 派駐院區之人員儘速作妥善之處理。

十、對於遺體隨身遺留之物品,應由院區護理同仁會同駐警清點,並詳列 清單,交由駐警隊保管,以便通知家屬簽收領回,再將遺體移送太平 間保管。

但遺留物經依法定程序公告,仍無人認領者,應依法繳交國 庫。

十一、停放於太平間遺體運出時,應由認領之家屬簽具認領單,始可放行 。

十二、遺體之推送、停放、保管係屬服務性質,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工作 人員應以慎重態度及尊重家屬方式處理。

十三、停放太平間之遺體,其收費項目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所定之標準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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