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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已於1月11日正式上路,3人以上共同使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及公共場所全面禁 ... 餐飲店、商場、老人福利機構4種場所,可設置室內吸菸室,吸菸室設置辦法如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這是縣府的Logo按下去會回首頁 首頁 網站導覽 網網相連 快速連結 雙語詞彙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本局簡介公告區便民服務衛生園地醫療資源 公告區活動快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查詢法規訊息衛生新聞診療資訊報馬仔醫療衛生保健法規機關徵才機關招標及計畫徵求問卷調查榮譽榜歷史訊息 我要申辦我要報名政府公開資訊我有衛生保健問題我要心理諮商愛滋病毒匿名篩檢 ::: ::: 歷史訊息首頁>公告區>歷史訊息 向無菸環境邁進菸害防制法正式上路     菸害防制法已於1月11日正式上路,3人以上共同使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及公共場所全面禁菸,民眾若在禁菸場所吸菸,得處新台幣2千至1萬元,場所負責人得處罰1萬至5萬元,並可連續開罰。

依新制規定,只有旅館、餐飲店、商場、老人福利機構4種場所,可設置室內吸菸室,吸菸室設置辦法如下: ‧得設吸菸室之場所:老人福利機構、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吸菸室面積規範6-35平方公尺,其所有吸菸室總面積不得逾該室內場所或機構總面積的20%。

‧獨立空調及隔間,有平行開關自動門且能自動封閉,室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且達0.816毫米水柱以上,每小時提供吸菸室體積10倍以上的新鮮空氣,排菸口應距建築物出入口及禁菸區域5公尺以上,吸菸室於清潔或維護開始前完成後一小時內不得使用,並應於停止使用期間,持續維持其獨立空調之運轉。

‧吸菸室,不得爲吸菸以外之用途。

‧以屋頂(或天花板)、地板及四璧(水泥牆面、隔板或其他建材)與其他室內空間區隔,用於隔間之材料需為不透氣、防火之建材,且不得有鏤空致菸煙逸出之設計,並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吸菸室之設置應經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其有效期限為2年。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上一頁 點閱人次:6486850 地址:54062南投市復興路6號|TEL:049-2222473|FAX:049-2233980| E-Mail 位置圖| 隱私權宣告| 資訊安全宣告| 無障礙設計說明 本網站最佳瀏覽狀態為1024X768pixels,IE8.0或FireFox.1.0以上|  Copyright©2015南投縣政府衛生局.AllRightsReserved. 無障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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