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爭議審議案件提示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審議之申請: (一)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對於保險人複核(申復)核定不服時,得向本部申請爭議審議。

(二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 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雙語詞彙 English 回衛福部首頁 Search 進階 熱門關鍵字:武漢肺炎醫事人員防疫補償自主健康管理 :::醫療案件 申請爭議審議案件提示事項 醫療費用爭議審議案件處理流程 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 醫療案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