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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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區監理所提醒您,汽機車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車主未曾至監理單位辦理失竊註銷手續者,在車輛尋獲後,應檢附警方尋獲證明單,依車輛及車牌尋獲情形以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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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資訊
分類
監理
標題
愛車失竊尋獲後記得回監理單位臨時檢驗!
公告日期
104-11-1010:17
公告期限
104-11-10~105-02-10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臺北區監理所提醒您,汽機車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車主未曾至監理單位辦理失竊註銷手續者,在車輛尋獲後,應檢附警方尋獲證明單,依車輛及車牌尋獲情形以下列方式辦理:
第1種情形:整車(含車牌)尋獲者,須經臨時檢驗確認車身或引擎號碼未被變造,檢驗合格原牌照繼續使用。
第2種情形:車輛尋獲時已無號牌,須經臨時檢驗確認車身或引擎號碼未被變造,同時申請換牌。
第3種情形:車輛尋獲時,如其車身或引擎號碼已被變造,應先辦理尋獲註銷,再重新申領牌照。
貼心小叮嚀,有汽車(或車牌)失竊紀錄者,民間代檢廠不能受理檢驗,應至監理單位辦理檢驗喔!
單位: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課
新聞連絡人:賴課長明誼
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101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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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可不可以用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代替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
不可以。
(1) 雖然兩種體格檢查表均須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進行相關醫療專業檢查,惟年滿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使用之體格檢查表增加以下項目:
a. 患失智症為不合格
b. 身體質量指數(BMI)
c. 白天嗜睡指數(ESS)、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
d. 運動心電圖檢查
e. 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
(2) 並須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提供未患失智症之證明文件)
汽車行照期滿,如何換領新照?
(一)車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1.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2.機車行車執照。
3.自用拖車使用證。
(二)應備文件:
1.行車執照。
2.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三)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換照窗口,或以網路、電話語音、超商代收、通信換照(須自行支付手續費及掛號回郵郵資)方式辦理。
(四)規費:
新臺幣200元。
(五)注意事項:
1.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1次。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3.車輛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
汽車運輸業如何申辦汽車替補手續?
(一)應備文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份(各區監理所免費供應)。
2.汽車繳銷異動登記書影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核准登記文件。
(二)辦理程序:
1.完成車輛檢驗,備齊應備文件。
2.至運輸管理課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領照。
(三)注意事項:
1.限自繳銷牌照之日起3年內辦妥替補手續,逾期撤銷車額。
2.替補車輛應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
3.計程車公司行號未能於繳銷牌照3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1次,最高不得超過8年,逾期註銷替補。
汽機車號牌損壞或遺失,如何辦理重新申領牌照?
(一)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2張。
2.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3.印章。
4.行車執照。
5.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7.損壞之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或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汽車及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號牌如遺失1面,另1面應繳回)。
(二)辦理地點:
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先行辦理實車查核後重行換領新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1.號牌費(汽車新臺幣600元、未滿550C.C.之各型機車新臺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臺幣400元)。
2.行車執照已屆有效日期者,繳納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
3.實車查核者免費;但已屆或逾定期檢驗合併辦理者,繳納檢驗費:大型車新臺幣600元、小型車新臺幣450元、機車新臺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遺損換牌除應先經臨時檢驗外,如車輛已屆或逾定期檢驗者應一併辦理定期檢驗。
4.有動保設定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
5.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重領牌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辦理各項異動登記繳納汽燃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
﹙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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