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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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社兒托字 ... 目前線上:1097人,瀏覽人次:66080183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社兒托字第1040619825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新北市/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社秘字第1000536021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社兒托字第1040619825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教育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三人或四人。

(三)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一人或二人。

(五)家長團體、幼教及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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