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電子看板使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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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管理之電子看板除一般公務用途外,依下列用途提供各機關團體、 公司行號收費使用: 一、機關政令宣導及活動宣傳。

二、人民團體文化節慶、社福慈善及衛生健康活動 ... 目前線上:595人,瀏覽人次:69274057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電子看板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八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所管理之電子看板除一般公務用途外,依下列用途提供各機關團體、 公司行號收費使用: 一、機關政令宣導及活動宣傳。

二、人民團體文化節慶、社福慈善及衛生健康活動之公告及宣傳。

三、其他經本所審查同意申請者。

經本所審查屬下列用途者,退件不予受理: 一、政黨選舉及宗教推廣。

二、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

三、僅限個人意見表達而無公告必要。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而不宜公告。

第三條申請使用電子看板依下列程序申請審查及刊登: 一、填寫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電子看板使用申請表(本所服務台或由本所 全球資訊網頁下載),並於申請刊登日三日前之辦公時間內,向本 所行政室送件申請。

二、經本所審查同意刊登後,除依本辦法免予收費外,應至本所財政課 出納單位繳清費用後,並將收據影本送交本所行政室備查。

三、同一申請內容以一週為刊登檔期,除經本所專案核准外,以二檔期 為限。

四、本所得要求申請人修改或逕行刪除過於複雜或內容欠妥之文字、圖 形標誌。

五、經同意刊登後,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變更刊登內容,應於申請停止日 前一日,以書面或傳真方式申請。

六、遇重大天然災害或臨時政事需要,本所得於通知申請人後,暫停刊 登或調整播放頻率,並於公務用途結束後,依所餘日數接續刊登。

第四條各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申請刊登電子看板按下列標準收取使用規費: 一、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申請案,每則每日新臺幣三百元。

二、花蓮縣政府主協辦及本所協辦之活動宣導,且活動地點係於本鄉行 政轄區內者,得經鄉長核准免予收費。

三、經核准得減、免收費之廣告播映,以一週為限,但如係隱含營業具 有收費性質之宣導廣告,仍依法收費。

四、本所暫停刊登者,按暫停日數補行刊登,不予退費。

五、申請人申請停止刊登者,不予退費。

第五條電子看板依下列規定刊登 一、電子看板播放時間為每日七時至二十三時。

二、每則刊登內容以持續二十秒鐘,每二十分鐘為各檔次撥放完畢開始 循環為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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