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 Open Data 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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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 (Open Data) 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以開放格式 ...
首頁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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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開放資料?
Q2:什麼是政府資料開放?為什麼要推動政府資料開放?有什麼好處?
Q3:政府資料開放應用和政府資訊公開有何不同?
Q4:取得與使用開放資料是否需要付費?授權的方式和限制是什麼?
Q5: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的資料是由誰提供?更新頻率和正確性為何?
Q6:我找不到需要的資料、或我發現資料內容有問題,要向誰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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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開放資料?
A:開放資料指的是資料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重複使用和散佈。
在其限制上最多我們只能要求使用者標示資料來源與所有人。
開放資料最重要的精神:
1.
可用性與可取得性:資料必須讓他人可以用合理的重製成本,取得全部的資料。
最好是可以通過在網際網路下載。
該資料必須是以方便、可修改的形式提供出來。
2.
重複使用與散佈:資料必須提供授權聲明,允許重複使用、散佈,以及與其他資料集混和使用。
3.
平等普及的參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重複使用和散佈。
也就是說,不應限制特定人或團體的使用權利。
舉例來說,「非商業使用」限制「不能用在商業」用途,或者只能在特定目的下使用(例如限教育用途)就不符合開放資料的精神。
要符合以上精神就是為了達成資料的互用性(Interoperability)。
互用性表示不同的系統及組合(交互運作)。
而在開放資料的領域中,就是讓不同資料集可以交互運作及互相混用。
互用性很重要,因允許不同元件彼此混搭。
這種模組化、「混搭」的元件,是構成規模龐大、複雜系統的基本元素。
如果沒有了互用性這上述一切都不可能,就像巴比倫塔的故事告訴我們的-當拿走你溝通(互用)的能力,導致建塔工程完全失敗。
關於資料,我們面臨類似情況。
屬於公有資源的開放資料(或程式碼)核心價值,在與能夠和其他「開放」資料相混搭。
這種互用性對於理解「開放」的資料,具有關鍵性:一套資料集能夠與其他「開放」材料彼此組合,而且藉此開發更多更好的產品及服務。
對於開放這個辭彙提供清楚的定義,可確保你能夠混合兩個不同來源的兩個開放資料集。
這樣才能確保我們不會又在重複建造巴比倫塔的大失敗:擁有許多單獨的資料集,但是卻因故不能將他們混在一起而創造出大系統真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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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什麼是政府資料開放?為什麼要推動政府資料開放?有什麼好處?
A:「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民眾為參與公共政策過程、監督政府施政作為或從事各項經濟活動,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料,而政府正是各項資料的最大擁有者。
將政府資料開放供民間自由取用已蔚為國際趨勢,期藉由政府資料的開放,滿足民眾資料使用需求,以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增進施政效能,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
政府資料開放可結合民間無限創意,活化政府資料應用,進一步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進而創新政府服務,並透過開放授權民間應用,創造資訊服務產業發展契機,期達成增進施政透明開放、提升機關決策品質、發展多元便民服務及助益資訊產業轉型等效益,創造民眾、政府與業界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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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政府資料開放應用和政府資訊公開有何不同?
A: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政府於民國94年頒定「政府資訊公開法」,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它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期透過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促進民主之參與。
資訊公開的方式包含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提供線上查詢、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等。
配合資通訊科技的發展進步,除了資訊公開外,各國逐漸推動資料開放,將政府資料以資料集(dataset)為基本單位,提供開放格式、便於再利用的原始資料(rawdata),讓民眾在不受到限制的情形下,進行編輯、分析、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應用服務,滿足民眾「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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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取得與使用開放資料是否需要付費?授權的方式和限制是什麼?
A:為便利民眾共享、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依「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第三點授權方式及範圍規定:各機關依作業原則規定,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集中公開列式之資料,以無償及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但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
政府資料由各機關維護管理。
使用者公開發行、公開展示或其他利用開放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主管機關如於資料集註明另訂使用規範或收費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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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的資料是由誰提供?更新頻率和正確性為何?
A: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集中列式之政府資料係由各資料來源主管機關提供,並辦理資料內容完整性及正確性之維護管理。
各機關依其資料集特性定期更新資料內容,各資料集更新頻率可參考該資料集之「更新頻率」欄位所標註之週期,如即時、每日、每週、每季、每半年、每年或不定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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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我找不到需要的資料、或我發現資料內容有問題,要向誰反應?
A:
如果您所需要的資料政府並沒有開放出來,您可以利用下列二個方式提供建議:
1.
歡迎您將任何創新的想法或建議開放的資料集項目,利用OpenData聯盟的本網站的「開放資料查詢」或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來提出您的需求。
本聯盟將協同相關主管機關研析及推動。
2.
有關資料集內容之修正建議或使用疑義,可在各資料集的討論區中提出,並標註「資料更正」,我們會
試圖協助回應解答您的問題,並將更正部分迅速傳達給各機關來進行更正。
您的意見回饋將有助提升資
料集內容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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