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號國賠事件新聞稿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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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鐵路法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故本件應適用鐵路法第62條第1項:「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新聞查詢 全部新聞 本院新聞 各法院新聞 即時澄清新聞 重要訊息 法規資訊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新聞查詢 各法院新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號國賠事件新聞稿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號國賠事件新聞稿   本院106年度國字第5號國賠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4日宣判,以下說明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 壹、判決結論 被告即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應給付原告賴男新台幣9萬0,237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於104年11月6日18時許,搭乘被告自強號列車,行經彰化縣二水鄉惠民村平交道時,剛好有營業用半聯結車駛入該平交道滯留平交道內,因而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右側第一至第五腰椎橫脊突斷裂等傷害。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因鐵路法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故本件應適用鐵路法第62條第1項:「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之規定。

二、原告主張其所在第12節車廂為行李車廂,列車長應疏散並引導至乘客車廂,以確保安全。

但依原告及證人所述,該車廂內都是乘客,沒有放其他東西,所以原告受傷係因撞擊點恰好在該節車廂,與該節車廂是否為載貨車廂無關,無法認定列車長有過失。

另外依據被告提出之線路圖、速度紀錄圖、調查報告,證明駕駛員並未超速行駛,並於發現平交道障礙時,立即採取緊軔、鳴笛並緊急緊軔作為,也無法認定列車駕駛員有何過失。

三、被告已證明本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故原告僅得依鐵路法第62條及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請求被告酌給醫藥補助費,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醫療單據後,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萬0,237元部分應予准許,其餘部分不應准許。

四、本件得上訴。

檔案下載 109-005彰化地院106年度國字第5號國賠事件新聞稿PDF114KB 發布日期:109-09-11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國民法官問卷平台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憲法法庭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裁判書用語辭典查詢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刑事補償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遊說法專區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專區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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