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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教人(二)字第1040071918B號 修正「教育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編制表」 部  長 吳思華   教育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部長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政務次長     二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常務次長 簡任 第十四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七   督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八   司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八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副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八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三十   高級分析師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十九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十一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六十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五 內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會計處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 事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十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 風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會 計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十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統 計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   合計 三七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教育部編制表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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