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4 操作規範篇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問題二:為何要有400呎(自地表算起)之操作高度限制? 飛航規則第60條規定,距地面或水面500呎為有人航空器目視飛航之最低實際高度,故遙控無人 ... ::: 首頁 民航業務無人機專區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問答集第99條之14 操作規範篇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友善列印 分享 facebook line plurk twitter 小字級 中字級 大字級 民航業務 航空運輸業務 民用航空運輸業 普通航空業 航空貨運承攬業 空廚業 航空貨物集散站 航空站地勤業 自由貿易港區 業者申辦資訊 WTO/GATS相關資料 航空站及飛行場 航空站 民營飛行場 臺北飛航情報區 飛航服務 電子式飛航指南 航空氣象服務網 航空器 航空器檢定 維修廠 航空器及航材進口 國籍航空器型別及出廠製造日期(機齡)一覽表 適航指令資料庫查詢 航空器SDR事件改正及預防 適航公告 人員檢定 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 航空人員證照檢定 航空英語檢定專區 航空人員體檢專區 航空人員檢定證新版更換作業說明會議資料 熱氣球專區 無人機專區 超輕型載具專區 民用航空法類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請見07-03A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超輕型載具罰則 申請超輕型載具飛航作業流程圖 超輕型載具進口 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所需淨空範圍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可供超輕型載具使用之活動場地資料 超輕型載具空域申請程序及申請表 超輕型載具空域資料 超輕型載具活動指導手冊編訂範本 超輕型載具相關民航通告 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 申請超輕型載具製造廠作業流程圖 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審查作業程序 飛行員航空知識手冊 超輕型載具技術考驗程序 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委託公告 109年度超輕載具測驗與檢驗人員訓練課程講義 第99條之14 操作規範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該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週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說明 為保障遙控無人機之安全,本法對於可能衍生風險的各項操作行為,訂有10項操作規定,其中前8項為具體限制,後2項為操作應注意事宜。

針對8項具體操作限制,亦採取「原則限制、例外允許」的立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申請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其限制。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完成安全審查並經核准後(效期2年),從事操作限制活動前,應依其活動性質、地域與相關程序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始得從事。

此外,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之活動,為便利地政府、警察機關有效掌控任務規模與起迄時間,並應先取得活動場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有哪些操作限制? 依據本法第99條之14第1項規定,計有8款具體操作限制(其中第4款連結至第99條之17所授權之管理規則),與應注意事項2款。

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草案)(下稱管理規則)第28條,增加以下4種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之限制: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上。

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最大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87海浬或160公里。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900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400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問題二:為何要有400呎(自地表算起)之操作高度限制? 飛航規則第60條規定,距地面或水面500呎為有人航空器目視飛航之最低實際高度,故遙控無人機高度超過400呎以上極有可能影響有人航空器之飛航。

世界各國遙控無人機管理法規皆有相同規定。

問題三:為何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時投擲或噴灑物件,將可能對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規定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農藥噴灑部分因涉及專業操作技術、農政管理等因素,以法人方式執行較為妥適;以遙控無人機進行拋餌等飛航活動申請,亦規劃以海釣業者、協會等法人釣魚團體身份,考量活動區域及其他影響,採彈性方式處理。

農民或其委託之個人,於農、林地範圍內從事農噴作業,宜由農政機關、農民組織或專業公司以法人身份申請核准並於噴灑作業前辦理活動申請;為簡化流程,將洽辦農政機關商議,以合理方式規範實施細節。

至於遙控無人機抛餌海釣參酌現行港口釣魚相關管理規定,可由登記有案之釣魚團體處理登錄、保險等事宜後,整合申辦。

問題四:為何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時裝載危險物品若不慎掉落時,將可能對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規定不得以遙控無人機裝載任何危險物品。

問題五:為何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考量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區域人群聚集,產生危害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風險等級較高,爰參酌日本航空法第132條之2,規定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於考量器材裝備與風險管理程序後,經核准後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進行空拍等活動。

問題六:為何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考量人體視線對夜間周遭環境無法精確掌握、操作人必須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及周遭情況,無人機雖裝有位置燈號以利操作人判斷其姿態、方位,但於夜間對週遭環境感知能力仍不足以完成避讓程序,參酌各國相關規定,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另日出及日落時間,依中央氣象局公布之時間為準。

問題七:為何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考量操作人必須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及周遭情況等因素,爰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107編,規定以目視範圍內操作。

問題八:為何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2架以上遙控無人機之限制? 以目前遙控無人機操作負荷,其控制臺及系統非經特殊設計尚無法同時遙控2架以上之無人機,故世界各國管理法規對此均有類似規定。

如法人需執行遙控無人機群飛展演等活動,可經申報安全計畫,經審查取得民航局許可及地方政府同意後執行。

問題九:為何民航局已經核准具有操作能力之法人,從事第1至第8款(飛行高度限制、投擲噴灑任何物件、裝載危險物品、授權法規命令操作限制、人群集會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前,仍須再次申請許可? 因操作限制排除除人員、設備及程序外,尚與活動環境相關,為保障飛航與地面生命及財產安全,法人於從事第1款至第8款(飛行高度限制、投擲噴灑任何物件、裝載危險物品、授權法規命令操作限制、人群集會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前,仍須具明該次飛航活動範圍與作業內容,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實施。

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舉辦單位須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路權或許可,為利所在地方政府或警察機關得以有效掌控遙控無人機活動,爰規定於從事第5款或位於第99條之13第2項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從事活動前,尚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問題十:為何自然人不得排除遙控無人機之操作限制? 考量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身分者具有一定之經濟規模或安定性,故規劃對其業務採重點管理,須經能力審查,並由民航局核准後得排除操作限制。

自然人所為遙控無人機活動,其目的僅為休閒娛樂,應以限制範圍內之安全保障為主。

問題十一:自然人是否可使用FPV飛行眼鏡操作穿越機進行休閒娛樂活動? 自然人使用FPV飛行眼鏡操作穿越機(即FPV第一人稱飛行,FirstPersonView),應於視距範圍內從事,操作人旁應配置觀察員,以確認於視距內操作,並事先協調溝通方式及機器故障/碰撞等緊急處置程序。

活動應在綠區等合法範圍內從事,以確保休閒娛樂安全。

問題十二:是否所有之法人都可向民航局申請核准排除操作限制? 法人如為執行其設立目的、營業項目等所需作業,並申請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後,均可辦理操作限制排除之飛航活動申請。

問題十三:受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雇用之具有操作能力者,若在許可之活動時間內除執行雇主所派之工作,亦私自為自身利益操作例外排除,將如何規範? 民航局依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提出之活動計畫進行審查及許可,如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與申請活動事項不符且有違規事實者,得依其違規事項向所有人或操作人進行裁罰。

如在許可之時間及地點等範圍內,由勞雇雙方依契約處理。

問題十四:管理規則第28條提到,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上,據知鐵路主管機關亦擬利用代為公告方式提出沿線禁止或限制活動範圍,性質是否相同? 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應遠離鐵、公路及建物等30公尺以上,係依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99條之14第1項第4款以管理規則方式所訂操作限制,對遙控無人機操作行為作統一規範;中央機關如對其設施、區域設定相應緩衝距離,則屬民航法第99條之13之活動區域劃設,亦應遵守。

註:苗栗縣政府 問題十五:假如區公所持有之遙控無人機,但其操作人員非區公所人員,是否可申請於禁止或限制區域活動或排除相關操作限制? 政府機關(構)應先申請能力審查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能力審查檢附文件包括遙控無人機系統清單及合格操作人員名冊,倘系統中之器材與操作人員為有效,可由區公所提出飛航活動申請。

惟此等操作樣態之保險應注意是否屬保單理賠範圍。

註:新北市政府 問題十六:如有舉辦路跑活動時,其路線同時包括開放及禁止區域,是否要申請全部路線範圍,及如有官方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是否每個參與廠商都可以使用? 路跑活動應屬人群聚集之操作限制項目,依民航法第99條之14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先取得地方政府同意並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從事活動。

爰雖活動範圍包括開放及禁止區域,主辦單位申請時仍應將全部活動範圍劃定後提出申請。

大型活動舉辦前如有遙控無人機使用及管制必要,宜由主辦單位擬具相關管制計畫以為規範。

民航法施行後,可由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需求向民航局及/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倘官方主辦機關以委外方式辦理活動,亦可由承辦法人作為活動主體提出申請。

註:高雄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問題十七:法人團體申辦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檢附哪些文件?(110.9.7更新) 飛航活動申請應以法人身份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填寫活動計畫書,另依申請活動檢附如下文件: 1.申請操作限制排除者,應檢附保險證明。

2.申請於禁止或限制區域(紅區/黃區)內活動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可查閱系統圖資取得聯絡資訊)之同意文件。

3.申請活動空域中包含限制區域者,惟活動路線確實不需進入,應檢附切結書。

*切結書檔案下載路徑: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訊息專區>法規及文件>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之附錄4。

問題十八:於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經民航局同意後,從事遮蔽操作之條件為何?(110.9.7新增) 申請活動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得申請遮蔽操作,可不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 遙控無人機之實際飛航位置距離其操作人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及 實際飛航高度不超過其操作人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高度及不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

申請人應簽署遮蔽操作切結書,並於活動申請時,檢附該切結書,由民航局審查同意後施作,該申請案件僅能以遮蔽操作方式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切結書檔案下載路徑: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訊息專區>法規及文件>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之附錄3。

問題十九:法人團體該如何申請農噴活動?(110.9.7更新) 農藥噴灑作業存有一定危險性,屬於操作限制排除項目,應以法人(如農會、協會、合作社、公司等)身份進行申請。

申請程序分為能力審查核准及飛航活動兩部分。

1.能力審查部分,為因應農用需求,民航局已整合相關内容,提供「農用遙控無人機作業手冊」(簡式範本),申請者依本身操作環境修改(簡式範本)内容後,以法人電子憑證檢附作業手冊及法人證明文件,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辦理能力審查申請,核准效期為2年,核准後並應向保險公司辦理法人操作限制排除保險。

 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且取得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之業者,期飛航活動許可時間延長至6個月。

2.飛航活動申請部分: (1)瞭解作業環境後再填寫飛航活動申請,以利民航局與縣(市)政府辦理後續申請同意。

(2)農噴活動前15天至線上系統「活動管理>活動申請」,並檢附限制區域管理機關之同意文件、切結書、承諾書或保險證明。

(3)綠區執行農噴(活動區域包含紅區/黃區但不進入其限制之區域/高度),務必於作業概述中敘明並附上切結書保證不進入,列舉不進入的限航區、航空站(紅/黃區)、飛行場或縣市政府公告區域。

(4)每日飛航活動前、後,於系統「活動管理>活動前登載/活動後登載」中,進行該申請作業名稱之報到與報離。

*作業手冊檔案下載路徑:民航局>無人機專區>操作證學/術科測驗、公司能力審查、檢驗及試飛指導文件>遙控無人機公司能力審查作業手冊。

問題二十:法人團體如何進行延伸視距之飛航活動? 法人團體申請飛航活動時,常會同時勾選「目視範圍外作業」及「延伸視距飛航」兩項,其内容說明如下: 1.目視範圍外作業:操作人員需具備專業高級第一組(G1)操作證,在遵守作業手冊5.2.2目視範圍外作業之操作程序下進行,即是為視距外作業。

2.延伸視距飛航:操作人員僅需具備專業基本級操作證(I2或I),在遵守作業手冊5.6.4有關延伸視距飛航程序辦理,其最大作業距離900公尺,需設置具有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之目視觀察員,提供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操作人目視距離300公尺,中間觀察員目視距離300公尺,全程至少一人需保持目視無人機)。

問題二十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申請能力審查之資格與程序為何? 1.具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資格者,使用電子憑證登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相關連結 )」活動管理>能力審查申請模組,首先確認憑證基本資料內容,如資料有誤或異動可於主選單基本資料>基本資料維護。

2.申請能力審查至少需輸入一筆操作員證號及一筆無人機註冊號碼,並勾選申請操作限制排除項目(非必要)。

3.上傳登記證明文件:   (1)公司法人上傳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表。

  (2)社會團體、協會、財團法人上傳法院登記證明文件。

  (3)政府機關(構)或學校以電子憑證登入即視同登記證明,不需上傳文件。

4.依民航通告AC107-006A「遙控無人機作業手冊」編寫符合申請為自己之作業手冊並上傳。

5.勾選同意以上聲明再按下一步作資料確認,點選確認並列印繳費單,繳費後完成申請即可由民航局進行後續審核作業,並將審核或修正結果以系統通知。

註:行號、商行、企業社等商業登記憑證,不具法人身份故無法申辦能力審查。

*作業手冊範本檔案下載路徑:民航局>無人機專區>操作證學/術科測驗、公司能力審查、檢驗及試飛指導文件>遙控無人機公司能力審查作業手冊。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3011:26 TOP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