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不實疫情或防疫資訊問題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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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乃於去年修正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將罰金提高至新臺幣1百萬元,除增加法院之審酌裁量空間外,併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疫情指揮中心宜持續加強宣導對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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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不實疫情或防疫資訊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0916
一、題目:散播不實疫情或防疫資訊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網路上流傳多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實疫情相關資訊,導致疫情假訊息頻傳,連中部地區白牌計程車司機首起死亡病例,唐姓網友日前在臉書PO文「彰化秀傳過世的人去過這些,然後車麗屋員工已經發燒了請大家小心」,並影射多家八大行業恐遭感染。
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約談唐員後,依傳染病防治法送辦。
(疫情假訊息波及八大行業,中國時報,第A11版,109/2/19)。
(二)鑒於中國大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平息,且泰國、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接連出現自武漢移入之確診個案,研判中國大陸疫情已有明顯社區傳播及疫情擴大現象。
疾病管制署已於今(109)年1月20日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全力守護國內防疫安全,確保國人健康,並召開跨部會指揮中心會議及專家諮詢會議(109年衛生福利部焦點新聞,109/1/20)。
(三)對於散布不實疫情資訊之行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均將蒐證並依法移送警調偵辦。
至於其他有關網路流傳可抵抗新型冠狀病毒、增加免疫力之偏方,或新型冠狀病毒特性之訊息,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新興傳染病,目前醫學仍未完全瞭解新型冠狀病毒之特性,相關資訊及治療方法仍有待釐清;另化粧品及食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如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可能構成違反化粧品及食品相關法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重申:散播不實疫情或防疫資訊者,一律依法嚴辦,衛生福利部即時新聞澄清,109/2/10)。
(四)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等相關資訊都將由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
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或或防治措施資訊時,均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切勿隨意散播、轉傳,以免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
四、建議事項:
(一)疫情指揮中心宜持續加強宣導,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或或防治資訊時,切勿隨意散播、轉傳,以免觸法
隨著網路時代快速發展,社群媒體和通訊軟體已成為資訊傳播的重要管道,自由媒體的存在及言論自由的可貴,更是民主體制的重要基石,但假訊息具有快速傳播的特性,恐無可避免地傷害此一價值。
目前世界各國在對抗假新聞的立法政策上,主要包括國家裁罰,或使社群媒體平台對第三方內容負責等方式。
我國乃於去年修正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將罰金提高至新臺幣1百萬元,除增加法院之審酌裁量空間外,併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疫情指揮中心宜持續加強宣導對於訊息之判斷,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或或防治資訊時,切勿隨意散播、轉傳,以免觸法。
(二)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甫經總統公布,該條例更提高散播不實訊息之刑度及罰金額度,主管機關宜儘速使民眾知悉相關處罰規定
109.2.25經總統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該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更提高散播不實訊息之刑度及罰金額度。
故民眾將來如對於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或或防治措施資訊,隨意散播、轉傳,將依較重之本條例規定處罰,主管機關宜儘速使民眾知悉相關處罰規定,以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撰稿人:楊芳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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