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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經商字第10502442300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

三、「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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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三科)。

(三) 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7。

(四) 傳真:02-239229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商業司司長信箱。

部  長 李世光   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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