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三節醫療社團法人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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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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