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三節醫療社團法人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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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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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衛生福利法規 ->  醫政目 -> 醫療法 民國10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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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延伸文章資訊
- 1醫療法人相關法規宣導 - 衛生福利部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 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醫療財團法人. □共計56家,48家開業. 醫療社團法人.
- 2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3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 一、新設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及 ...
- 303醫療財團法人相關常用法規- 醫事司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03醫療財團法人相關常用法規. search 顯示條件查詢. 請輸入查詢條件. 標題. 張貼日, 選擇日期 ~ 選擇日期 (日期格式:104/01/01). 單位. 請選擇, 衛生福利部. 共3...
- 4醫療法| 第三節醫療社團法人 - 六法全書 - mywoo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 5醫療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