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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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辦公用器具(依行政院頒訂「財物標準分類」之非消耗品分類項目)。

(五)出國旅費。

(六)捐助支出。

(七)紀念品、工作服(帽)、每件(組、份)超過新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96年04月2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 環署會字第1080081434A號函 法規體系: 其他單位/會計室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縣(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 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受補助機關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本 注意事項,研提申請補助計畫書,於規定期程內送本署審查。

申請補 助計畫書之經費需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 準表及本署個別補助計畫規範之運用原則編列,將其經費內容,依歲 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區分為人事、業務、設備及投 資、獎補助費等用途別。

三、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編列經費需求,不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二)增加員額經費(含「聘僱」臨時工作人員)及購置稽查車、公務車 輛等經費。

(三)獎勵金及慰問金。

(四)一般辦公用器具(依行政院頒訂「財物標準分類」之非消耗品分類 項目)。

(五)出國旅費。

(六)捐助支出。

(七)紀念品、工作服(帽)、每件(組、份)超過新臺幣一百元之宣導 品。

(八)照相機、行動電話、音響、電視機、錄放影機、攝影機、電腦等受 補助機關應自行配備之基本設備經費。

(九)其他顯與計畫需求不符之項目。

前項第一款補助項目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或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 補助項目,因應計畫業務特殊性需要經本署同意補助者,不受前項限 制。

四、本署補助項目若涉有用地取得、土地變更編訂、水土保持計畫、環境 影響評估及使用許可等相關程序,受補助機關應於本署同意補助計畫 後六個月內完成,倘無法依限完成,除敘明原因報請本署同意者外, 本署將不予補助。

五、補助經費撥交受補助機關後,即應由受補助機關負責執行。

但因業務 實際需要,需將計畫經費轉撥其他機關執行時,應詳述規模及原因, 報經本署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受補助機關執行本署補助經費,執行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接受本署公務預算補助經費,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或接受本署基金預算補助經費, 符合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範屬指定用途之補助款,經本署同意 ,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外,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納入預算 證明格式詳附件)。

(二)補助計畫年度內無法完成,經本署同意跨年度辦理時,補助經費執 行方式應與前一年度相同。

七、本署補助經費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 (一)補助項目若涉有用地取得、土地變更編訂、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 響評估及使用許可程序,第一次請款時應檢附依相關法規已完成之 佐證文件。

(二)除前款之規定外,本署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1.涉及採購發包經費,檢具契約書(如無簽訂契約,則以「已完成 核判之共同供應契約請購單影本」或「已完成核判之請購單及估 價單影本」代替),經核計補助經費數額後一次撥付。

2.人事費及基本維運性質經費,於核定後撥付計畫前三個月所需經 費,後續每三個月撥付一次,每月金額按核定補助金額依計畫執 行期間平均計算。

3.其餘不涉及採購發包經費,核定後依核定補助金額一次撥付。

惟 如為工程案件之工程管理費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相關非發包工程 費,則依工程發包契約書或相關單據核算後併入第一目辦理撥付 。

(三)除第一款之規定外,本署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以下者: 1.涉及採購發包經費,分三次撥付。

第一次檢具契約書,核撥應補 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第二次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檢具執 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應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第三次於執行進 度達百分之七十時,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應補助經費百 分之三十。

如為購置機具案件,則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 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經核計補助經費數額後一次撥付。

2.人事費及基本維運性質經費,於核定後撥付計畫前三個月所需經 費,後續每三個月撥付一次,每月金額按核定補助金額依計畫執 行期間平均計算。

3.其餘不涉及採購發包經費,分三次撥付。

第一次於核定後,核撥 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第二次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 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第三次 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核定 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惟如為工程案件之工程管理費及空氣污染 防制費等相關非發包工程費,則依工程發包契約書或相關單據核 算後併入第一目辦理撥付。

(四)除第一款之規定外,本署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1.涉及採購發包經費,分四次撥付。

第一次檢具契約書,核撥應補 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第二次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檢具執 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應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第三次於執行進 度達百分之六十時,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應補助經費百 分之二十五;第四次於完成(或完工)結算後,檢具結算驗收證 明書(工程案件需另檢附工程決算書),撥付尾款。

如為購置機 具案件,分二次撥付,第一次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檢具 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應補助經費百分之九十五,第二次於完 成結算後,檢具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撥付尾款。

2.人事費及基本維運性質經費,於核定後撥付計畫前三個月所需經 費,後續每三個月撥付一次,每月金額按核定補助金額依計畫執 行期間平均計算。

3.其餘不涉及採購發包經費,分四次撥付。

第一次於核定後,核撥 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第二次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二十時, 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第三次 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時,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核定 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第四次於完成結算後,撥付尾款。

惟如 為工程案件之工程管理費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相關非發包工程費 ,則依工程發包契約書或相關單據核算後併入第一目辦理撥付。

(五)個別補助計畫或基金另訂有撥款原則者,依其所訂原則辦理。

八、補助經費應按個別補助計畫專案列帳控管,執行時應依核定計畫專款 專用,因業務需要有變更計畫需求時,應於變更前檢送修正後計畫書 及修正前、後經費明細對照表函報本署同意。

九、補助經費經本署同意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於請撥補 助款時敘明原始憑證規劃存放地點,並將原始憑證依會計法規定妥為 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署派員查核。

另受補助機關如將補助經費轉 撥鄉(鎮、市)公所執行,各公所應將支出憑證送受補助機關彙整、 審核及保存並監督考核其經費執行情形,惟各公所採納入預算或併決 算方式執行者,不在此限,憑證得以影本替代。

十、受補助機關依補助計畫業管單位規範之填報頻率,於本署預算會計暨 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查填補助款執行數,惟每月至少應填報一次。

十一、受補助機關應依各核定計畫內容相對編足分擔款,以計畫實際執行 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為原則,若經發現未依分擔比率支用補助 款,本署得予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十二、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罰款,受補 助機關均應依規定照數或按本署補助比率於年度內透過臺灣銀行匯 款方式、或以支票或收入退還書繳回本署。

十三、為免影響本署預算執行績效,補助經費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並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填報結案;倘因計畫期程跨 年度或特殊原因等需辦理保留、估列應付或轉下年度繼續執行者, 受補助機關應在本署規定期限內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 台填報經費結報及保留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計畫 跨年度執行。

十四、補助計畫之申請、執行與經費運用,除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應符 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預算執行要點及各經費來源之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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