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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辦公之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憲法法庭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0.26.局考字第0940065428號函 公(發)布日: 094.10.26 本  文: 主旨:天然災害(颱風、地震及洪水)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 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 ,發布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94年10月12日召開「研商颱風過境遇例假日,如何提供各 界相關停止辦公資訊」會議結論辦理,並經簽奉行政院核定實施 。

二、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 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辦公之適用。

上開輪班人員於 停止辦公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 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天然災 害停止辦公,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

三、本局90年10月18日局考字第029863號函與旨揭規定未合部分,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0.26.局考字第0 九四00六五四二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一條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 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4)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收錄相關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公開資料製作,實際仍以各機關公(發)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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