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功】正犯與共犯研習講義(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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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觀理論(1)意思說:正犯乃以正犯意思犯罪,且將犯罪當作屬於自己犯罪之行為人。
共犯則以共犯意思而犯罪。
(2)利益說:正犯乃以自己利益為目的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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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29Wed200900:24
【練功】正犯與共犯研習講義(一)---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
(一)問題的提出:
1.何謂正犯?
2.案子中可能有多個正犯時,要如何判斷是所謂的共同正犯?
3.共同正犯成立的範圍?
4.若要範圍的討論,我們可以從第二八條的舊法和新法來得出什麼結論嗎?
(1)實施與實行的語句問題?
(2)若採實施的用語會有什麼問題?若採實行的用語會有什麼問題?
(3)若今你/妳有參與修本條的機會,會採用什麼樣的用語來避免所謂的問題呢?
(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理論
1.主觀理論
(1)意思說:正犯乃以正犯意思犯罪,且將犯罪當作屬於自己犯罪之行為人。
共犯則以共犯意思而犯罪。
(2)利益說:正犯乃以自己利益為目的而實施(實行)犯罪。
共犯則是以他人之利益而犯罪。
此說與共謀共同正犯之發展有所關聯。
2.客觀理論
(1)形式客觀說:正犯係自己實施(實行)一部份或全部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人。
共犯則指經由一個準備行為或支持行為,而參與他人實施(實行)構成要件之人。
(2)實質客觀說:以行為之危險性以及行為與結果在客觀上之因果關係之方式與程度,作為區別標準。
A.必要性說:
其行為具有完成構成要件之必要性。
B.同時說:
提供一重要性之行為。
3.身體或心理促成之因果關係說
4.上位階說
5.主客觀混合理論
(1)綜合理論:只要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或其實施(實行)之行為為構成要件行為,即可認為是正犯;必須行為人所實施(實行)之行為出於為他人犯罪意思,且所實施(實行)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可認為共犯。
(2)犯罪支配理論:所謂支配包括現實、物理、計畫、謀議之支配。
A.行為支配(正犯)
B.意思支配(間接正犯)
C.功能支配(共同正犯)
多數行為人,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決定,透過彼此的分工合作,彼此互為補充而完成共同犯罪目的的支配形態,即為功能支配。
以功能支配為基礎的正犯形態,即為共同正犯。
犯罪支配論的例外
1.純正特別犯(身分犯):所謂特別犯或身分犯,係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之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始能構成該犯罪。
因此,欠缺該特別資格者,縱使對於犯罪事實具有支配地位,仍舊無法構成該項犯罪之正犯,而只能成立共犯。
例如:無公務員身分者,縱使收取他人知賄款,不能成立刑法上之公務員收賄罪(刑法第一二一條、第一二二條)。
2.己手犯(親手犯):所謂己手犯,係指行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
例如:通姦罪(刑法第二三九條)。
3.義務犯:所謂義務犯,係指唯有違背不法構成要件所明定的特定義務者,始能成立犯罪。
例如:違背處理他人財產的信託義務,始能成立的背信罪(刑法第三四二條)。
由於行為人能否成立義務犯的正犯,僅決定於行為人是否違反特定義務,而非決定於是否具有犯罪之配,即在義務犯之判斷中,犯罪支配係退居判斷之次要地位。
共犯從屬性與共犯獨立性
問題點:共犯之成立與處罰,應否獨立於正犯,抑或從屬於正犯?
1.所謂獨立於正犯(共犯獨立性),簡單來說就是,不需要有正犯的存在,僅僅需要符合共犯的要件,即可以成立共犯。
但是何謂符合共犯之要件,則尚未有定論,有學者認為符合共犯之要件的前提就是,共犯本身即具有其本身特有之法敵對性格,此惡性之表現不須依附於他人而成立而被非難。
若根據此見解,更進一步可以得到,因為共犯不須依附於正犯之刑事不法行為,本身即具有法律上之非難價值,故無論此滿足所謂共犯要件之行為最後是否發生其效能,不影響其非難的價值,簡言之,無效之幫助或是無效之教唆,仍然有處罰之可能。
2.所謂從屬於正犯(共犯從屬性),即為通說之共犯從屬性理論。
共犯係經由誘發招致(教唆)他人之犯罪故意,或經由推促或協助(幫助)他人犯罪而成為刑法所要加以非難之行為。
這些誘發或推促之行為在本質上乃因為參與由他人支配的構成要件的實現,經由刑法總則的特別規定,而成立之犯罪,故共犯必須依存於一個正犯之主行為,始足以成罪。
而所謂正犯主行為究竟為何指?我國係採限制從屬性理論,亦即共犯從屬於正犯之刑事不法行為,即正犯僅需具有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違法性,即為已足,換言之,只要正犯具有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違法性,就具備可以被從屬之適格,雖然正犯之行為人可能於該主行為係欠缺罪責,但是均不影響共犯之成立。
(三)共同正犯的逾越
基於自己責任原則,行為人僅需對自己所為之犯罪行為負責。
在共同正犯之情況下亦同,即每個共同正犯僅需就該犯意連絡中所包含之犯罪事實負責。
對於不在犯意連絡中之行為,其他非為該不在犯意連絡中之行為之共同正犯不須為該行為負責。
換言之,共同正犯僅需就其所知之程度負責,對於超出犯意連絡之外、或難以預見之行為,其他正犯不須一概負責。
(四)共同正犯之中止
共同正犯可視為一犯罪共同體,在這共同體的每一個人皆具有無論是在主觀上的參與或是聯繫,或是在客觀上滿足構成要件實行或是分擔。
當共同體中其中一個成員,因己意之中止其主觀上之參與或是聯繫「與」客觀上之構成要件實行與分擔並且如構成要件已經在因果歷程中進行時,積極防止該結果的發生或雖然該行為人的積極防止結果不發生的行為與無最後結果的不發生無因果關係時,得主張中止犯。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正犯這種多人協力(功能支配)之犯罪體下,倘若其中已經有一人著手構成要件行為,而開始因果關係的運行時,要中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難度自然是比自己犯罪的難度要高,易言之,該己意中止之行為,不得僅僅是自己消極放棄自己的主觀上與客觀上之參與,而需要更進一步的去防止於先前因為整個共同體協力而發動之因果關係之進行來防止結果之發生。
倘若,雖然該己意中止之人,有一中止之行為,但是構成要件結果仍然發生時,則不得主張中止犯,以解除刑罰之責任。
練習:
1.甲乙丙三人決議由甲乙用繩子將戊勒斃。
問:甲乙丙三人之刑責?
2.甲乙二人共謀竊盜,乙在外把風,竊得物品後,兩人離去。
問:乙之刑責?
3.甲乙二人決議行搶,見一路人,並接近之,由乙擋住丙之去路,甲以雙手行搶。
甲對丙行搶之際,乙見丙跪地懇求,於心不忍,遂將甲拉住、拉開,不料,甲人高馬大,將乙推倒,用力一扯丙之背包,得手而離去。
問:乙之刑責?
預習部份:
1.何謂間接正犯?其著手時點為何?
2.何謂教唆犯?什麼是虛偽教唆?教唆犯與共犯從屬性與共犯獨立性之關係?
3.何謂幫助犯?如何區分幫助犯與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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