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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後正犯 不過是間接正犯諸多類型之一正犯 利用他人等價客體錯誤 犯罪 ... 至於實務見解則認為間接正犯似乎除了過失行為外,什麼行為都可以拿來利用 ... |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於我們 好評推薦 函授介紹 線上試聽 線上訂購 最新進度 國家考試 討 論 區 常見問題 學員服務 [回討論區]   [我要回覆] 討論主題 刑法的正犯問題 發表人 路人   發表日期 2017/11/2下午10:08:32 發表內容 請問正犯後正犯及間接正犯應如何區分? 請刑法高手回答   謝謝 回覆 這好像查書就查得到了 在2017/11/2下午10:44:58的回覆: 間接正犯   就是利用他人為工具   犯罪 為工具的他人   或許欠缺   t   r   s的任何一種,也或許他人自己就完備trs的任何一種 只要他人為工具被支配犯罪   都有可能是工具 正犯後正犯   不過是間接正犯諸多類型之一 正犯   利用他人等價客體錯誤   犯罪       就是正犯後正犯的類型 回覆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在2017/11/2下午11:25:50的回覆: 同樓上的說法。

正犯後正犯是否可以成立間接正犯,學說可分兩說:一派認為正犯後正犯,因為已經本來就有犯意,故只能成立教唆犯;另一派則認為基於犯罪支配說,具有支配優勢的利用人,就算是正犯後的正犯,依然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至於實務見解則認為間接正犯似乎除了過失行為外,什麼行為都可以拿來利用作為間接正犯,依此解釋,自然也包括正犯後正犯:「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卻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

而此所謂「利用」,自係指利用他人故意犯罪行為,不包括利用他人過失犯罪行為在內。

但被利用者之形態,並非僅限於故意行為,其他如阻卻違法性行為或無責任能力行為,或者利用被利用者之無過失行為或過失行為,亦均可成立間接正犯。

」(106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判決)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購課諮詢/聯絡我們/網站地圖/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考試科目補習班函授推薦 司法事務官行政執行官公證人 書記官執達員高考法制法警錄事庭務員 PTT推薦宇法官網李俊德律師李俊德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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