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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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單位於AML/CFT系統辦理者,應依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規定,登入該系統填具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蓋原留印鑑或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109年09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90019347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2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 異動條文   第四條 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註冊: 一、已申請使用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以下稱AML/CF T系統)之使用單位,得以該系統之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 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AML/CFT系統之使用單 位專用)」,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 申請書留存備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於申 請書簽章後,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 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轉送本公司。

二、未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公 司,應登入本平臺輸入相關資料及設定管理者與使用者帳號密碼。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 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非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專用)」,完 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並簽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簽蓋原留印 鑑,並依下列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 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

但有其他業務已於本公 司留存基本資料及印鑑卡者,不在此限。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申請書送交所屬 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 行文轉送本公司。

本公司確認完成繳費並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傳送註冊完成之通知至使用 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以前項第三款身分註冊之使用單位,本公 司併同傳送管理者帳號及初始密碼。

第六條 使用單位辦理下列資料變更或停用,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已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 (一)辦理在AML/CFT系統之任一基本資料變更時,得選擇登入該系統 或本平臺辦理。

(二)使用單位於AML/CFT系統辦理者,應依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查詢作業要點規定,登入該系統填具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 機構列印後簽蓋原留印鑑或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非金融事 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轉送本公司。

(三)使用單位於本平臺辦理者 1.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資料時 ,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 料變更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章同時檢具公 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 本公司;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 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轉送本 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 者帳號密碼辦理。

二、未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公 司 (一)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至公司登記 機關辦理,再由本公司依據該機關傳送之變更資料辦理後續資料 更新事宜。

(二)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 ,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 料變更申請書」,列印後簽章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 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 者帳號密碼辦理。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變更單位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登入本 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更申請 書」,列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構轉送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 者帳號密碼辦理。

四、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變更總公司統一編號時,應登入本平臺輸入變更 資料。

本公司於接獲前項變更申請或停用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一、變更內容為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資料、 固定IP位址或總公司統一編號時,本公司審核資料無誤後,傳送通知 至使用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

二、變更內容為前款以外之其他資料或停用時,本公司於完成使用單位或 管理者身分驗證後,即辦理資料變更或停用。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查詢公司資料,應依本公司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一、帳號管理費: (一)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收費方式 按每一使用單位代號數計收。

(三)費率 1.每一代號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以年費計收。

2.使用單位於計費期間前半年申請使用,收取整年度之帳號管理 費;於計費期間後半年申請使用,則帳號管理費以半數計收。

3.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已申請使用本公司AML/CFT系統並完成繳費 者,免收本款費用。

二、查詢費: (一)計費期間 每月一日至當月月底。

(二)收費方式 按查詢之公司統一編號筆數計收,僅計算至被查詢公司第一層之 統一編號;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同一日查詢同一公司統一編號,僅 計算一筆。

(三)費率 每筆收取新臺幣一百元。

使用單位中途因故停用者,已繳納之帳號管理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將使用單位應繳次年度帳號管理費及查詢費之繳費單,寄送至其指 定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使用單位應依繳費單所載之期限內完成繳費。

使用單位為本公司參加人,其應繳之查詢費選擇併參加人其他應付費用繳 納者,由本公司以紙本方式寄送繳費單。

使用單位每月應繳之查詢費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本公司累計至滿額時寄 送繳費單。

但使用單位表示每月未滿上述金額均寄送繳費單者,不在此限 。

每年年底本公司就累計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均寄送繳費單。

使用單位未於繳費單所載之繳費期限繳費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 該單位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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