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急診收費標準 -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務企管部醫療費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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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一般民眾或具健保身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掛號費優免對象. 榮民暨遺眷家戶代表/第2類退除役官兵/持備除役軍人 ... ::: 民眾服務 臺北榮總便民手冊 慢性處方箋相關規定 門急診收費標準 住診收費標準 住診收費標準 臺北榮民總醫院病房收費標準-110.03.01.pdf適用 營養部病患飲食收費表-110.03.29適用 輔導會-就醫優惠與補助 ::: 首頁 > 民眾服務 > 門急診收費標準 門急診收費標準 A- A A+ 備註: 本收費標準係依據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等訂定之。

【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 不具健保身分 是指一般民眾或具健保身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掛號費優免對象 榮民暨遺眷家戶代表/第2類退除役官兵/持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者/福保/國軍人員/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現役軍人配偶等等。

【輔導會─就醫優惠與補助】 【警政署─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專區】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不列入給付範圍之項目。

【臺北榮民總醫院自費醫療收費標準】 可免除所有健保部分負擔對象 勞保職業傷病/重大傷病/分娩/「榮」字健保/「福」字健保/3歲以下兒童/替代役役男/國軍人員/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等等。

【健保署─部分負擔及免部分負擔說明】 以上收費標準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公告及個案情形為準 辦理退費請持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門、急診計價櫃檯處理   最後更新: 2021/11/01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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