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修訂,食品或健康食品廣告詞| 新北市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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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ptomaincontent 搜尋本站: 重要訊息 最新消息 持續教育 會務活動 行事曆 交通指引 聯絡我們 活動花絮 首頁 衛署修訂,食品或健康食品廣告詞 由Admin在2012,十月5-13:29發表 發表於藥界新聞 資料來源:人間福報 記者: 日期:101年10月05日 衛生署修訂「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標準」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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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衛生局-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二、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 三、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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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施行後,「健康食品」一詞已成為. 法律名詞,法律上之定義為「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且. 須具有實質 ...
- 4涉及不法宣稱、廣告之健康食品及一般食品,政府均依法查處 ...
針對該文內容指出,美國保健食品法規與我國不同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美國對於膳食補充品之管理,係對於具有特定保健成分能有「健康宣稱」(health claim) ...
- 5食品廣告法規及案例研析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 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 健康食品. 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 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