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緝要犯 -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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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外逃通緝犯,指經本局偵辦涉嫌貪污、毒品、槍械、經濟犯罪、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逃往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經司法機關通緝,並由本局依規定提 ... 選單 本局簡介 局長介紹 歷史沿革 重大政策 組織架構 調查局所屬單位地圖 局徽說明 720環景導覽 新聞活動 新聞快報 最新消息 澄清專區 工作重點 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犯罪調查 資通安全 科技鑑識與研訓 洗錢及資恐防制 機關保防 假訊息查證參考資訊 電子書櫃及宣導 電子出版品 工作年報 宣導資料 徵稿說明 全民安全防護宣導影片 調查人員特考 特考資訊 展抱山莊 為民服務 陳情檢舉管道 檢舉專用地址電話一覽表 接待參觀服務 資料參閱 火焚及污(破)損鈔券鑑定 親子血緣關係鑑定 退休人員專區 追緝外逃 就業資訊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申請 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公開」目錄一覽表 資訊圖像化 追緝要犯 調查局 工作重點 犯罪調查 追緝要犯 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 防制經濟犯罪 毒品防制 追緝要犯 國際合作 發布日期2015/12/0715:07:52 更新日期2019/05/1613:58:30 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 奉行政院98年2月6日院臺法字第0980003407號函核定,自98年3月2日生效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司法正義,強化打擊犯罪,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加速緝獲外逃通緝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逃通緝犯,指經本局偵辦涉嫌貪污、毒品、槍械、經濟犯罪、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逃往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經司法機關通緝,並由本局依規定提列追緝者。

三、依本要點給與獎金,以提供線索人向本局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為限。

經向各級檢察機關、其他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及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並經受理機關(構)轉送本局完成相關作業程序者,視同向本局提供線索。

四、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由本局陳報法務部核定,核與每名新臺幣五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獎金。

但提供同一線索而依其他規定領取之獎金,應予扣除。

前項獎金之發給對象,不以本國人為限。

 第一項給與獎金,按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法定刑,依下列規定核給: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核給新臺幣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七十萬元。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三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三十五萬元。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八萬元至十五萬元。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核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為數罪者,從最高之法定刑,核給獎金。

五、提供線索人為司(軍)法檢察官、司(軍)法警察官、司(軍)法警察或「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機關參與調查、追(協)緝相關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給與獎金。

六、數人共同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其核定之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數人提供同一線索,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七、數人先後提供同一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核定之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提供線索人。

但其餘提供線索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外逃通緝犯有重要幫助者,得就該案核定之獎金,酌情分與一部分。

八、提供線索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提供線索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外逃通緝犯之姓名、性別、藏匿處所及其現在之特徵。

其他有助於追緝之具體事證。

依前項但書規定,以其他方式提供線索者,由本局作成筆錄,交提供線索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網路提供線索者,本局應通知提供線索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提供線索、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發給獎金。

九、本局對於提供線索人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線索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十、法務部核定獎金後,本局應即通知提供線索人具領;提供線索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無繼承人時,其獎金歸入國庫。

十一、本要點給與之獎金,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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