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賴瑞隆等16 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 日提案字號:院總 ... 草案第二條) 三、海洋事業之定義。

... 二、海洋生物科技產業。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1/06/1716:50 友善列印 《》 立法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2020-06-02 法規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24864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林宜瑾 許智傑 陳椒華 何欣純 蘇治芬 陳素月 陳亭妃 高嘉瑜 湯蕙禎 吳玉琴 賴惠員 王美惠 陳柏惟 蔡易餘 趙正宇 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鑑於「海洋發展興國」是世界各國實現之國家 目標,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建構海洋文化之社會環境,運用創新 研發技術,健全海洋產業人才培育,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擬具「海洋 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加速推動我國海洋產業之發展。

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總說明 海洋是台灣連結世界各國的交通紐帶,也是當前全球關注的重點領域。

四面環海的台 灣位於東亞重要航線上,航線運輸之經貿地位具極高重要性。

寒暖流交會、淺海大陸 棚與深海兼具的環境,亦孕育台灣豐富的生態及漁業資源。

長遠的漁業發展歷史,造 就台灣遠洋漁業在世界上佔有一席之地。

而強盛的工業基礎,更讓台灣有首屈一指的 遊艇、造船工業。

我國於2018年成立海洋委員會,2019年制定「海洋基本法」,顯見我國極度重視 海洋發展,業以「海洋立國」、「海洋興國」作為國家重大發展目標。

如何妥善、永 續使用海洋資源,從中積極發展我國海洋產業、培育海洋產業專業人才,有效發揮在 地資源和市場等地緣優勢,將是我國真正成為海洋國家的重要課題。

爰此,擬具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

(草案第二條) 三、海洋事業之定義。

(草案第三條) 四、海洋產業之定義。

(草案第四條) 五、海洋產業發展政策之訂定及檢討修正;建立海洋產業統計與出版海洋產業發展年 報。

(草案第五條) 六、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成立海洋產業發展基金。

(草案第六 條) 七、保障投資海洋產業資金來源,並揭示中央主管機關之主導立場(草案第七條) 八、提供海洋產業發展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 業所需資金。

(草案第八條) 九、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協助、補助、 獎勵。

(草案第九條) 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海洋產業發展 。

(草案第十條) 十一、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補助學生參與海洋活動。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減免稅捐。

(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

(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本條例施行細則訂定之權責機關。

(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施行日期。

(草案第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建構海洋文化之社會環境,運用創新研發技 術,健全海洋產業人才培育,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條例。

海洋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

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 其規定。

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條例所稱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第4條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 下列產業: 一、海洋能源產業。

二、海洋生物科技產業。

三、海洋水科技產業。

四、海洋礦資源產業。

五、海洋漁業。

六、海洋養殖產業。

七、海洋文化產業。

八、海洋運動產業。

九、海洋觀光、遊憩及休閒產業。

十、海洋運輸及輔助產業。

十一、海洋遊艇及造船產業。

十二、海洋資訊服務產業。

十三、海洋工程產業。

十四、海洋環境保護產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之發展。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產業發展政策,並每二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 核定,作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海洋產業統計,並每年出 版海洋產業年報。

第二章海洋產業永續發展及推動 第6條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 合推行政策所需。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海洋產業發展基金,辦理海洋產業發展及永續利用等 相關事項。

海洋產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海洋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 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 洋產業所需資金。

前項優惠融資及信用保證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 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前項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範圍、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海 洋產業發展。

第11條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 海域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場域,建立海洋運動、觀光、遊憩活動之輔 導管理機制。

為提升海洋意識,以培養海洋產業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 生參與海洋活動。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 獎勵或補助。

前項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範圍、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第13條為充分開發、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 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業、機關(構)、學術與研究機構之 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二、協助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人才,建立學用管道。

三、推動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觀摩及創作。

第14條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海洋產業有關產品、服務之研究發 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第15條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章附則 第16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7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