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異-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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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已經在網路上搜尋跟研究了很久想確定一下兩者的差異間接正犯定義: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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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sss0960193(帶土的老公)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異時間SatApr618:27:232019
小弟已經在網路上搜尋跟研究了很久
想確定一下兩者的差異
間接正犯定義: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負完全罪責,被利用者淪為工具本身無法控制其
行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罰,所以在罪責排除。
教唆犯定義: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堅定之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實行犯罪之人(完全責任能力人)有犯意聯絡或是像買兇殺人一樣,使
之產生犯意,兩人在罪責上一樣。
教唆跟間接正犯差異上為:
間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無
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無責。
請問我的想法是對的嗎,有錯煩請各位大大指正謝謝
--
※發信站:批踢踢實業坊(ptt.cc),來自:39.12.13.143
※文章網址: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4546445.A.8CC.html
→eugene0813:被利用人無法控制其行為?這是利用人直接成立直接正犯04/0619:01
→eugene0813:吧04/0619:01
→eugene0813:被利用人罪責排除也只適用某些案例而已。
建議多翻些04/0619:03
→eugene0813:書。
像利用醫生過失不檢查直接開藥而致人於死,這時04/0619:03
→eugene0813:被利用人也無法排除罪責。
04/0619:03
→eugene0813:而你的例子應該是被利用人不殺第三人,則被利用人會04/0619:05
→eugene0813:被利用人殺死吧,此時才排除罪責。
04/0619:05
哪如果我舉的例子只有少部分適用的話
那請問教唆跟間接差異的差異還能怎麼區別!?
※編輯:ssss0960193(39.12.13.143),04/06/201919:15:29
推kevin0727a:小弟淺見覺得可以用是否有「優越意思支配地位」來區04/0619:40
→kevin0727a:分間接正犯跟教唆犯04/0619:40
安安以前的陣友
這樣說的話間接正犯的優越意思支配>>>教唆犯嗎
不過在寫題目時感覺還是不好區分
※編輯:ssss0960193(39.12.13.143),04/06/201919:55:39
推kevin0727a:間接正犯是「正犯」,教唆犯是共犯,需要從屬於正犯04/0620:16
推kevin0727a:題目案例如果有模糊地帶,作答上不管採哪說,都需要04/0620:19
→kevin0727a:把理由交代清楚04/0620:19
→ssss0960193:壕謝kevin04/0621:01
推angryfatball:這本來就常會有灰色地帶。
04/0621:16
→angryfatball:依照犯罪支配理論,教唆犯跟間接正犯只是在意志支04/0621:16
→angryfatball:配上差在影響力的「量差」而已QQ04/0621:16
推andy0324: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有的是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不04/0621:36
→andy0324:一定全部無罪責。
話說學理上還有所謂的正犯後正犯,算04/0621:36
→andy0324:是間接正犯的變體型,利用有故意且有罪責之人。
04/0621:36
推a5401920:簡單來說學說上所謂的間接正犯跟教唆犯的區別在於實力支04/0622:52
→a5401920:配犯罪結果的強度,間接正犯依工具說是指被利用人形同工04/0622:52
→a5401920:具一般,最後還是會到正共犯的區分,也就是說為自己還是04/0622:52
→a5401920:為他人犯罪之意思來犯罪作為區分標準04/0622:52
→a5401920:當然採單一正犯理論就沒差了04/0622:53
→ssss0960193:好的先謝謝大家04/0623:44
推maple0807:間接正犯的重點在於利用人對被利用人有優越意思支配,04/0700:32
→maple0807:被利用人是否會成立犯罪不是大重點04/0700:32
→birderent:補充一點,教唆犯和正犯間不能以「犯意聯絡」敘述,不04/0801:25
→birderent:然,可能會被認知為觀念錯誤。
因為,在刑法中用到犯意04/0801:25
→birderent:聯絡這個詞語時,都是在論述「共同正犯」的概念。
04/0801:25
推GA448155:教唆犯是"共犯"的兩種類之一。
04/1003:57
→GA448155:間接正犯就是正犯的三種其中之一。
04/1003:57
→GA448155:剛好最近在上正犯共犯區分。
04/1003:57
→GA448155:主要是,教唆的「支配力」的程度不同,間接正犯又等於強04/1003:57
→GA448155:烈的教唆。
04/1003:57
→GA448155:間接正犯具有犯罪支配力,客觀上:具有優越意思支配+被利04/1003:57
→GA448155:用人具「工具性格」04/1003:57
→GA448155:主觀上:故意的認知到「意思支配」和「利用他人實現自己04/1003:57
→GA448155:不法構成要件」+犯罪意圖。
04/1003:57
→GA448155:但教唆犯欠缺犯罪支配力,僅是惹起他人犯意,實際上對於04/1003:57
→GA448155:整個犯罪不具優越意思支配,被教唆者是否實行犯罪,仍取04/1003:57
→GA448155:決於其自身決定。
04/1003:57
→GA448155:大概區別是這樣~04/1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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