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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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環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98年09月07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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