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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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環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98年09月07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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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運作資料通報. 將高危害或高產量之危害性化學品,列為優先管理之對象,要 ... 依前開法規所定方法,仍未能降低暴露風. 險者,雇主應依本辦法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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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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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及應標示於配置圖之化學品:有製造、處理、使用或儲存下列化學品之工廠或倉儲: (一)符合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之化學品且數量達管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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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環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