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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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爰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本計畫,針對個案及家庭之需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 ... 目前線上:1271人,瀏覽人次:65967476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 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爰依據「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本計畫,針對個案及家庭之需 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目的: (一)依據個案療育評估之建議,透過個案服務模式,連結相關資源, 以滿足個案長期療育的需求。

(二)以專業整合到宅評估之模式,提供家長適合個案居家療育策略, 促進家長對早期療育的認識與接受。

(三)提供主要照顧者居家輔具之建議與簡易復健訓練,培養發展遲緩 兒童生活自理能力。

(四)提供各項服務資訊,指導家長運用資源方法,提升家長自行運用 資源能力,促進兒童健全發展。

(五)落實家庭支持系統,提升家庭功能,建構社區照顧模式。

三、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四、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五、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擬定辦理到宅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

六、服務對象: (一)經承辦單位、個案管理單位或通報轉介單位針對個案需求評估, 並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學齡前疑似發展遲 緩、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前項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應以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未入托嬰中心、幼兒園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 。

2.主要照顧者因本身能力限制,致影響兒童的療育者,或居家托 育人員為提升對發展遲緩兒童之教養知能者。

3.因經濟困窘、環境偏遠、交通不便或其他家庭因素,未能接受 療育者。

(三)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

七、服務方式: (一)以專業團隊整合服務模式,實際到兒童家中、居家托育人員家中 或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地點提供療育評估及服務。

(二)依據專業團隊整合建議,訂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並有計劃引 導主要照顧者配合執行。

八、專業人員資格: 承辦單位應組成專業團隊提供到宅服務,其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社工員、治療師為本團隊應置工作人員,並應報地方政府備查: (一)教授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課程之專家學者。

(二)領有相關專業證照者(如醫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師、心理師 、復健治療師…)。

(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4、5 及11條規定之專業人員資格者。

(四)地方政府之早期療育通報或個案管理中心社工員並具有二年以上 早期療育實務經驗者。

惟山地、偏遠、離島地區及原住民地區遴 選社工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並經本署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九、服務項目: 承辦單位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視幼兒和家庭需求,提供團隊到宅療育評估,訓練認知、語言、 社會行為、生活自理等各項能力。

(二)提供親子與親職教育,以及促進兒童發展之策略。

(三)依據評估建議,提供各項療育、輔具和醫療資源的連結。

(四)依據幼兒身心需求及居家生活環境,建議轉銜運用社區療育資源 。

(五)指導主要照顧者簡易動作或語言復健,訓練生活輔具之操作技巧 。

(六)提升主要照顧者的教養知能。

(七)提供主要照顧者情緒支持和專業諮詢服務。

(八)其他經評估需要提供之服務。

十、經費: (一)到宅服務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到宅服務費)以每一個案每小時 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但地方政府得視地區特性另與承辦單位議 定之。

(二)接受到宅服務之個案所需支付之到宅服務費,得依「發展遲緩兒 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申請補助,或由地方政府委由承 辦單位辦理。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 訂定公布之。

承辦單位得依本署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研提計畫( 需檢附到宅服務之個案名冊及工作人員名冊)申請補助。

十一、權責分工: (一)策劃單位: 1.本計畫之訂定與修正。

2.補助相關經費。

(二)主辦單位: 1.審核承辦單位提報之執行計畫、期中執行報告及執行檢討報 告。

2.核定到宅服務之個案名冊。

3.督導承辦單位落實執行。

4.補助相關經費及其核銷事宜。

(三)承辦單位: 1.研提執行計畫陳報主辦單位審核。

2.研提期中執行報告(需含外聘督導會議)、執行檢討報告陳 報主辦單位審核。

3.研提計畫申請策劃單位及主辦單位給予補助經費。

4.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十二、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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