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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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爰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本計畫,針對個案及家庭之需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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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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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爰依據「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本計畫,針對個案及家庭之需
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目的:
(一)依據個案療育評估之建議,透過個案服務模式,連結相關資源,
以滿足個案長期療育的需求。
(二)以專業整合到宅評估之模式,提供家長適合個案居家療育策略,
促進家長對早期療育的認識與接受。
(三)提供主要照顧者居家輔具之建議與簡易復健訓練,培養發展遲緩
兒童生活自理能力。
(四)提供各項服務資訊,指導家長運用資源方法,提升家長自行運用
資源能力,促進兒童健全發展。
(五)落實家庭支持系統,提升家庭功能,建構社區照顧模式。
三、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四、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五、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擬定辦理到宅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
六、服務對象:
(一)經承辦單位、個案管理單位或通報轉介單位針對個案需求評估,
並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學齡前疑似發展遲
緩、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前項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應以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未入托嬰中心、幼兒園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
。
2.主要照顧者因本身能力限制,致影響兒童的療育者,或居家托
育人員為提升對發展遲緩兒童之教養知能者。
3.因經濟困窘、環境偏遠、交通不便或其他家庭因素,未能接受
療育者。
(三)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
七、服務方式:
(一)以專業團隊整合服務模式,實際到兒童家中、居家托育人員家中
或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地點提供療育評估及服務。
(二)依據專業團隊整合建議,訂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並有計劃引
導主要照顧者配合執行。
八、專業人員資格:
承辦單位應組成專業團隊提供到宅服務,其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社工員、治療師為本團隊應置工作人員,並應報地方政府備查:
(一)教授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課程之專家學者。
(二)領有相關專業證照者(如醫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師、心理師
、復健治療師…)。
(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4、5
及11條規定之專業人員資格者。
(四)地方政府之早期療育通報或個案管理中心社工員並具有二年以上
早期療育實務經驗者。
惟山地、偏遠、離島地區及原住民地區遴
選社工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並經本署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九、服務項目:
承辦單位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視幼兒和家庭需求,提供團隊到宅療育評估,訓練認知、語言、
社會行為、生活自理等各項能力。
(二)提供親子與親職教育,以及促進兒童發展之策略。
(三)依據評估建議,提供各項療育、輔具和醫療資源的連結。
(四)依據幼兒身心需求及居家生活環境,建議轉銜運用社區療育資源
。
(五)指導主要照顧者簡易動作或語言復健,訓練生活輔具之操作技巧
。
(六)提升主要照顧者的教養知能。
(七)提供主要照顧者情緒支持和專業諮詢服務。
(八)其他經評估需要提供之服務。
十、經費:
(一)到宅服務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到宅服務費)以每一個案每小時
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但地方政府得視地區特性另與承辦單位議
定之。
(二)接受到宅服務之個案所需支付之到宅服務費,得依「發展遲緩兒
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申請補助,或由地方政府委由承
辦單位辦理。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
訂定公布之。
承辦單位得依本署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研提計畫(
需檢附到宅服務之個案名冊及工作人員名冊)申請補助。
十一、權責分工:
(一)策劃單位:
1.本計畫之訂定與修正。
2.補助相關經費。
(二)主辦單位:
1.審核承辦單位提報之執行計畫、期中執行報告及執行檢討報
告。
2.核定到宅服務之個案名冊。
3.督導承辦單位落實執行。
4.補助相關經費及其核銷事宜。
(三)承辦單位:
1.研提執行計畫陳報主辦單位審核。
2.研提期中執行報告(需含外聘督導會議)、執行檢討報告陳
報主辦單位審核。
3.研提計畫申請策劃單位及主辦單位給予補助經費。
4.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十二、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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