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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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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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醫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具以上各款資格者,得應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具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本考試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中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二、應試科目 第一階段考試 (一)國文(作文、翻譯與測驗)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第二階段考試 (一)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二)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三)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之應試科目「國文(作文、翻譯與測驗)」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四十,翻譯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外,其餘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其餘各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貳、營養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保健營養技術、醫學營養、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學系、營養學系臨床營養組、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營養科學與教育組、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二、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參、臨床心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二)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係指修習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三學科(九學分)、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科(六學分)及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科(六學分)等合計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成績及格,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及學分始得採認。

(三)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煙毒勒戒所、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心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臨床心理教學或臨床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始進入第一項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臨床心理學基礎。

(二)臨床心理學總論(一)(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偏差行為的成因)。

(三)臨床心理學總論(二)(包括心理衡鑑、心理治療)。

(四)臨床心理學特論(一)(包括自殺之心理衡鑑與防治、暴力行為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五)臨床心理學特論(二)(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六)臨床心理學特論(三)(包括飲食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壓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肆、諮商心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二)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係指修習心理評量、測驗與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一學科(三學分)、諮商與心理治療(包括理論、技術與專業倫理)領域相關課程至少四學科(十二學分)、心理衛生與變態心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一學科(三學分)及人格、社會與發展心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一學科(三學分)等合計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成績及格,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七領域各課程(請參考心理師考試規則),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大專院校諮商(輔導)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五十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始進入第一項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諮商的心理學基礎。

(二)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三)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四)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

(五)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

(六)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伍、護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護士、助產士考試及格(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護士、助產士檢覈筆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二)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三)內外科護理學 (四)產兒科護理學 (五)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社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福利)理論、人類行為(發展)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或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福利通論、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或社會服務機構(行政)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服務)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

(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以上各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

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

二、應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社會工作。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五)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六)社會工作管理。

(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法醫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依前項第二款資格應考者,其應修習之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依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一般醫學 (二)臨床法醫學 (三)法醫病理與解剖學 (四)法醫毒物學 (五)法醫生物學 (六)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一般醫學採測驗式試題,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各應 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語言治療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或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復健醫學系聽語治療組、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溝通障礙組、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及溝通障礙碩士學程等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二)證明前項各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語言治療,應繳驗學校出具之主修語言治療證明及實習證明。

(三)第一項所稱主修語言治療,係指修習言語障礙領域至少三學科、十學分、語言障礙領域至少四學分、語言或言語障礙相關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聽力障礙領域至少四學分、聽語基礎學科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成績及格者。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學校、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語言、言語、吞嚥及聽力障礙等實習項目,成績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與語音知覺)。

(二)神經性溝通障礙學。

(三)兒童語言障礙學。

(四)嗓音與吞嚥障礙學。

(五)構音與語暢障礙學。

(六)溝通障礙總論(包括專業倫理)。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玖、聽力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或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復健醫學系聽語治療組、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及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等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聽力師考試。

(二)證明前項各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聽力學,應繳驗學校出具之主修聽力學證明及實習證明。

(三)第一項所稱主修聽力學,係指修習聽力障礙及聽力評估領域至少三學科、十學分;聽覺復健及創健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力障礙、聽力評估及聽覺復健相關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語言及言語障礙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語基礎學科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成績及格者。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學校、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聽力、語言及言語障礙等實習項目,成績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聽力科學。

(二)行為聽力學。

(三)電生理聽力學。

(四)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

(五)聽覺與平衡系統之創健與復健學。

(六)聽語溝通障礙學(包括專業倫理)。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牙體技術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 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二、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三、本考試實地考試應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四、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更新日期:110/10/20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收合FatFooter 認識考選部 首長簡介 本部簡介 本部辦公場所 本部聯絡方式 消息與公告 緊急通告 考試公告 最新消息 考選部公報 徵才公告 考政快報 RSS頻道服務 國家考試介紹 考選新措施 國家考試職能分析專區 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 電腦化測驗專區 申論式試卷線上評閱宣導專區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閱覽試卷專區 強化心肺耐力訓練 國家考試指定考場 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 考試資格查詢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答案) 榜單查詢 便民服務 意見回饋 公共服務 廉政園地 狀元公仔圖片下載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監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規資料庫 考選統計 各種考試統計 考選統計年報 統計專題分析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其他相關統計網頁連結 主題專區 考選部公報 國家菁英季刊 研討及活動專區 資料開放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影音專區 英語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試政試務 相關連結 | 性騷擾申訴 | 檢舉信箱 | 遊說資訊專區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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