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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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2017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 目前線上:882人,瀏覽人次:65703468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20179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20179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自108年7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化 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其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 主管機關訂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之檢舉獎勵辦法,爰訂定「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一條) 二、多元化之檢舉管道及檢舉人應敘明事項之規定。

(第二條) 三、檢舉案件回復檢舉人處理情形之時限規定。

(第三條) 四、檢舉獎金核發金額及預算編列之機關。

(第四條) 五、已發給檢舉獎金得不請求返還之規定。

(第五條) 六、不發給檢舉獎金之情形。

(第六條) 七、複數檢舉人之檢舉獎金核發規定。

(第七條) 八、機關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等之義務規定。

(第八條) 九、機關對檢舉人個人安全保護之義務規定。

(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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