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搬家貨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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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3 【主旨】  檢送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研商搬家業主管機關相關事宜座談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附錄】  「研商搬家業主管機關相關事宜座談會」會議結論  (一)有鑑於搬家業屬於汽車貨物運輸之一種,而汽車貨物運輸業    是屬交通部主管,有關搬家業之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應為交    通部,惟若發生與其他機關權責相關之消費事件,如不實廣    告、廣告違規張貼、竊盜等,則請交通部協調各該主管機關    如公平會、環保署、檢察機關等處理,若協調不成,可由本    會出面協調。

  (二)本項業務雖由省(市)、縣(市)政府實際負責處理,惟仍    請交通部依會商結論,基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    確實督導省(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

  (三)請經濟部對申請將搬家登記為營業項目之公司行號,事先知    會交通部俾便做好行業管理之工作。

  (四)鑒於搬家業者目前多以個人營業或其他行業型式違規經營,    請交通部研究是以嚴格取締較為妥適,或修改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將此等搬家業者納入管理,以輔導其成為合格之業    者,並接受法令規範為宜。

  (五)對於目前所發生之搬家糾紛,導致消費者受害事件,如臨時    加價、物品毀損或遺除可請消費者循消費爭議程序處理外,    相關主管機關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加強行政監督,    以減少糾紛之發生,並給予消費者合理之救濟。

  (六)請交通部協調並充分提供合法搬家業者名單及相關消費資訊    ,並研究建立合法搬家業者品牌識別系統,加強宣導,使消    費者能從事正確之選擇,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七)有關搬家業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制定,本會將檢討是否列入明    (八十七)年度導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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