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衛生福利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次公告所規定的重點包括:1.共同規範之警語標示,如「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本品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2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2月新聞 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9-02-06 更新時間:109-02-06 為配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重新分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並使消費者能正確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衛生福利部於今日(2月6日)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公告內容係針對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加標事項訂定共同規範,以及不同類別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加標事項個別規範。

凡符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中所稱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依本公告規定標示之。

本次公告所規定的重點包括:1.共同規範之警語標示,如「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2.宣稱營養調整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營養素或等同意義詞句;3.營養調整補充配方食品不含必需脂肪酸者,應標示「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等警語;4.針對不可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粗體標示警語「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

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業者,本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產品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附件下載 新訂規定.pdf _公告掃描檔(新訂).pdf _公告掃描檔(廢止).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