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衛生福利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本次公告所規定的重點包括:1.共同規範之警語標示,如「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本品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2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2月新聞
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9-02-06
更新時間:109-02-06
為配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重新分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並使消費者能正確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衛生福利部於今日(2月6日)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公告內容係針對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加標事項訂定共同規範,以及不同類別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加標事項個別規範。
凡符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中所稱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依本公告規定標示之。
本次公告所規定的重點包括:1.共同規範之警語標示,如「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2.宣稱營養調整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營養素或等同意義詞句;3.營養調整補充配方食品不含必需脂肪酸者,應標示「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等警語;4.針對不可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粗體標示警語「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
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業者,本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產品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附件下載
新訂規定.pdf
_公告掃描檔(新訂).pdf
_公告掃描檔(廢止).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延伸文章資訊
- 1臺灣特殊營養食品管理現況與展望
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 ... 法》第28 條第3 項訂定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Q&A》中,.
- 2辦理查驗登記相關資料- 特殊營養食品
3,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另開新視窗), 2020-02-12. 4,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問答集(Q&A)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問答 ...
- 3開罰千萬以上!保健食品行銷廣告不實最多?
針對標示宣傳廣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明定,不得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例如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
- 4食品廣告法規及案例研析
特殊營養食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 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 健康食品. 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 廣告 ...
- 5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