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都在廢除死刑,你憑什麼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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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都在廢除死刑,你憑什麼反對? | 一 轟轟烈烈的廢死運動據統計,現在真正存在死刑法律制度並執行的國家,只佔國家數量的18%。
Home全世界都在廢除死刑,你憑什麼反對?時事評論全世界都在廢除死刑,你憑什麼反對?2022年5月3日2022年5月3日FacebookTwitterLinkedInPinterestStumbleuponEmailShare文:古原一 轟轟烈烈的廢死運動據統計,現在真正存在死刑法律制度並執行的國家,只佔國家數量的18%。
目前世界上有影響的國家中,除中國外,只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
美國現在有12個州廢除了死刑,38個州保留死刑,總的來說,它對死刑的適用也是持相當嚴格的立場。
而日本的情況,也處於有死刑但很少執行的狀態了。
而印度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總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
而在一些國際組織公佈的數據中,印度這麼個人口大國甚至都沒有出現在排行榜前十內。
目前為止,歐洲只有一個國家沒有廢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土耳其。
而土耳其未廢除的原因則是有強大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要按古蘭經執法。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廢除運動的先鋒,廢死運動有百年以上歷史,死刑廢除運動進行得比較徹底。
其次就是原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和從前蘇聯獨立出去的國家,對原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造以後,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
這些國家中,首先開展廢除死刑運動的是羅馬尼亞。
1999年6月,俄羅斯總統簽署了將所有的死刑或改為終身監禁,或減為25年監禁。
這樣,俄羅斯已經成為一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最後還存在一些正在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為主。
在1965年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並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
但到20世紀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
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
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
但這並一定是好事,這些國家的刑事政策與他們的伊斯蘭宗教信仰是緊密相連的。
二 世界廢除死刑運動200年廢除死刑運動經過了反复的曲折的發展歷程,到如今已經成為世界上一項十分令人關注的國際政治和法律問題。
死刑廢除運動起源於18世紀末,初步成型於19世紀。
廢除死刑運動起源於歐洲18世紀末的啟蒙運動,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義和人道主義觀念。
1764年,意大利改革家切薩雷·貝卡利亞發表了著名的論文《論犯罪與刑罰》,提出的廢除極具恐怖色彩和適用隨意的刑罰,創立一個與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確定性的等級分明的刑罰體系。
貝卡利亞主張,死刑是不人道的也是無效的。
18世紀80年代,貝卡利亞的觀點被奧地利統治者接受,奧地利將死刑擱置起來。
這一時期,俄國也一度中止死刑。
1794年,賓夕法尼亞州成為美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一級謀殺除外)。
1861年,英國也將死刑限制在謀殺罪。
自從1837年密歇根州成為美國的一個州後,就從未執行過死刑,並且於1847年3月1日開始實施廢除死刑的法案。
世界上第一個真正對所有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是南美洲的委內瑞拉,它於1863年頒布了廢除死刑的法令。
20世紀死刑廢除運動迅速發展,並在全球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20世紀前25年,一些歐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在和平時期對所有的罪行都廢除了死刑。
20世紀60年代至世紀末,廢除死刑取得重要進步,許多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即廢除了和平時期的普通犯罪死刑。
許多歐洲和拉美國家宣布從法律上廢除死刑,實際上這些國家在宣布廢除死刑前的一段時間裡已經停止了死刑的執行。
20世紀世界各國廢除死刑運動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後,這段時期廢除死刑的國家數量大增,是以前所有時期的3倍。
而且所涉及的國家遍布世界各大洲,但主要還是集中在歐洲和南美洲。
三 廢死運動是當下國際政治舞台的政治正確國際法也並未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規定,死刑可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
但對於死刑存廢,幾十年來世界一直爭論不休。
歐洲人認為「死刑剝奪了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權」,並不斷向美日中印等堅持死刑的國家施壓。
2007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以104票贊成、54票反對、29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負責社會和人道主義事務的第三委員會提出的成員國暫停適用死刑的決議。
世界上反對死刑的主要是歐洲國家。
禁止死刑被寫進了47個歐洲國家共同簽署的《歐洲人權公約》,並成為加入歐盟的一個必要門檻。
在全世界廢除死刑方面,歐洲可謂是「急先鋒」,對於世界各地公開的死刑事件,歐洲各政府總要公開進行譴責。
1950年11月4日在歐洲理事會主持下於羅馬簽署的《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規定,任何人的生存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法院依法對他的罪行定罪後而執行判決時,不在此限。
1982年通過的第6號議定書規定,除戰爭中或迫在眉睫的戰爭威脅以外,應廢除死刑,即和平時期無死刑。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全票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第6款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公約是對人權宣言精神的繼承和發展,它闡明了兩個關鍵概念:一是,死刑,儘管沒被禁止,但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二是,嚴禁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法的目標。
1969年11月22日美洲國家間人權特別會議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款關於死刑的條件做了更為嚴格的限制。
其主要內容體現在第4條第3款:「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第4款規定:「極刑不適用於政治罪或相關的普通刑事罪」;第5款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得判處死刑,而且對超過70歲的老人及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1990年又通過了《〈美洲人權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議定書》,號召當事國廢止死刑的適用,禁止締約國於和平時期在其境內實施死刑。
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批准的《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1條規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範圍只限於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的罪行。
」第2條規定:「可按犯罪後處罰較輕的刑罰懲罰」,第3條規定:「新生兒的母親和精神病患者也不得執行死刑。
」相關一系列更為嚴格的規定,為逐步廢除死刑做了製度上的準備。
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
第37條第1款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1989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世界範圍內第一個旨在廢除死刑的專門人權法律文件,更加具體、明確和具有針對性。
它不僅在其前言中強調「以強烈的措辭暗示廢除死刑是可取的」,而且規定「締約國不能在管轄範圍內對任何人(包括被判處死刑的人)執行死刑」,除了「戰時宣判的嚴重軍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許的」,希望各締約國「從此承擔起廢除死刑的國際義務」。
那麼轟轟烈烈的廢死運動到底錯在哪?四 死刑爭議來源於權利觀要批評廢死運動,就離不開人的權利。
在討論死刑存廢的討論中,大部分朋友的觀點是,如果廢除死刑,那受害者和其家屬的複仇權利就消失了。
這是基於權利來否定廢死運動。
我們拋開國家,歷史這些局限條件,我們就討論一個問題,如果一人被無辜謀殺,那殺人者是否應該處以死刑。
如果我們認為不管是任何時間,任何環境,任何國家,一人被無辜謀殺,殺人者都應該有罪,都應該可以判處死刑,那我們就得承認一個理論:那就是作為處於社會中的人的權利是客觀的,是規律性的,是與生俱來的。
如果你不承認上述這一點,那就無法否定廢除死刑。
比如,你認為權利是人賦的。
那復仇權就是博弈的產物,博弈結果沒有這一權利,那你就沒有復仇權,那世界上那麼多國家廢除死刑運動就談不上對還是不對。
其次,你在否認廢死運動時,你就必須承認,人的行為存在正當性的客觀規律。
某人發動執行謀殺無辜者,一定是錯的,一定是非法的,一定要受到對應的處罰。
這個一定,就叫客觀性,而不是因為主觀的想法變化,今天可能是錯的,明天可能是對的,這種歷史條件是對的,那種歷史條件下是錯的。
如果你否認人的行為的正當性存在客觀規律,你也無法否定廢死運動。
因為廢死運動者會說,世界變化了,環境不一樣了,正當性的標準就發生改變。
當然,大部分廢死運動的推動者其實是天賦人權、權利客觀性的支持者,只不過他們認知的權利內容有所不同。
廢死運動者說,人的生命權是客觀的,是與生俱來的,沒有任何人因為任何事情可以剝奪這一權利。
謀殺無辜者可以受處罰,但不能被剝奪生命權,因為這是對人權的不尊重。
廢死運動者認為生命權是永恆不變的,不管這個人做了什麼,那也不會發生變化。
而要反對他們這個觀點,就必須指出,人的權利雖然是客觀的,生命權是社會人的客觀的權利,但權利狀態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會根據人的行動產生權利狀態的變化。
權利的本質並非一個個體的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互動的客觀倫理。
一人世界不存在權利,二人世界以上才存在權利。
只有身處社會的人,才存在與生俱來的權利。
人類社會總是存在紛爭,存在稀缺資源的爭奪,而權利而是界定人類社會人與人之間行為的標準。
對這一標準的理解,對人的權利狀態的界定,才是廢死運動爭論的最核心要點。
五 廢死運動完全不理解權利的變化人的權利變化的基本準則是,如若一個人侵犯另一人的權利,那他就相對應地消失了這一部分的權利。
一個小偷,偷盜了他人的財物,那麼,他的部分財產權就將消失。
如果你在未聲明的情況下,拿槍去打死小偷,這就超過了這一權利界限,因為小偷喪失的是與他行為對應的權利,他並未試圖剝奪你的生命權。
那這時,你侵犯小偷的權利大於他侵犯你的權利。
對於謀殺者,他殺死對方的同時,他自己的生命權已失去。
當對一個失去了生命權的人執行死刑,這是理所應當的。
人類社會是一個通過合作交易組織起來的組織形態,而謀殺是對合作交易最大的破壞。
主動謀殺無辜者,已經等同於獸類。
而獸類是不存在生命權的,我們可以光明正大的獵殺或宰殺動物,因為動物非人類社會成員,他不存在權利。
謀殺者在實施謀殺後,他的權利狀態與獸類無異。
在他被抓穫後,他與人類捕獲的獸是一樣的,他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財產。
受害者或其家屬可以自己執行,也可以委託法院執行與其罪行對應的刑罰,這是受害者和其家屬的權利。
但是,罪刑均衡原則規定的是懲罰罪犯的最高限度,而非必須施加的懲罰。
受害者家屬可否與他人就罪犯的處罰問題進行交易呢?在受害人沒有留下確切的遺囑時,被害人家屬就繼承了死者的權利,代表被害人的意願。
既然殺人者為我之財產,我擁有最高刑罰下的一切處置權,那我當然可以與他人交易並減除其刑罰。
這依然是尊重被害者權利的體現。
美國的奴隸大部分是交易來的,是奴隸販子從非洲買過來的。
那這些奴隸大部分是部落戰爭中的俘虜,而俘虜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上,常常是成為勝利者的財產,可以強迫勞役,可以處死,也可以放回去交易財物。
這裡不討論遠古戰爭的正義性,只是在說明古老的權利觀是有傳承的。
所以,如果基於這一權利觀,被害者家屬是可以就被害人的刑罰進行交易。
這也就回到了訴辯交易,被害人家屬是否可以與善意第三方進行交易,是否可以因為錢財而放棄對殺人者的死刑主張。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但對方欠你的債務,你有權免除嗎?當然可以。
例如,如果原告或者其繼承人不知出於何種原因,不相信死刑,其可以主動地免除罪犯部分或全部懲罰。
比如原告或家屬不認同死刑,他完全可以寬恕罪犯。
或者,受害者或其繼承人可允許罪犯交付金錢以替代部分或全部的懲罰,在古代西方法律中,這種做法擁有長期而又光輝的傳統。
因此,如果罪刑均衡原則允許受害者將罪犯送進監獄,服刑10年,如果受害人接受,罪犯可以通過善意第三方付錢或用自己新創造的財產來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刑期。
罪刑均衡理論只是確定了懲罰罪犯的上限,因為它顯示了受害人可向罪犯合法施加懲罰的程度。
中國流行甚廣的一個白左故事,即歐洲有女性被難民強姦後,還要求不要懲罰難民。
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嗎?當然是合理的,被侵權人本人有權寬恕罪犯。
受害者擁有在限度內處置加害者的權利意味著,他可以堅持最高限度懲罰,也可以用接受交易減輕懲罰,也可以基於個人任何原因免除懲罰。
這才叫受害者擁有加害人的處置權。
瑪莎拉蒂女醉駕撞死人後,他的父母作為善意第三人,被害者和家屬有無權利與善意第三人交易呢?當然可以。
如果你否認這種交易行為,那就是否認受害者擁有處置加害者的權利,那你又如何反對廢死運動呢,你就會陷入邏輯不自恰的矛盾中。
六 以牙還牙的正確理解是什麼在權利被侵犯後,以牙還牙是一種常見的說法,牙對牙不但說明了反擊的對等,還說明了反擊的原因。
但以牙還牙,並非是一個牙對一個牙,布洛克曾說,以牙還牙說的是,兩個牙還一個牙。
讓我們回到權利觀,一個人侵犯了他人,那他的相應權利就將失去。
如果一個人盜竊了一萬塊錢,那他把錢還回來,是否達成了達成了懲罰呢?沒有啊,小偷的財產權並沒有失去啊。
他並沒有對應失去一萬塊錢。
在當前世界的法律中,不但被偷竊的人不一定能拿回財產(很大部分被揮霍了),而且受害者還納稅供養這個小偷在監獄裡的吃喝。
正如白冰冰所說,殺人的人不判死,我還得納稅供養他,這有天理嗎?而在以上權利觀下,那小偷不但要還回偷盜的一萬塊錢及利息損失,還應該被強制勞役生產,以其生產所得向被偷的人賠償一萬元,這才叫對應權利的失去。
謀殺者在侵犯被殺者生命權後,第一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權,第二他還侵犯了被殺者家屬的權利,他還應該對被殺者家屬所遭遇的損失進行賠償,比如年老父母的贍養,年幼子女的撫養費用。
被害者家屬不但有權殺了謀殺者,還有權將謀殺者的所有財產全部用於賠償被害者家屬的損失。
在關於死刑的討論中,有朋友說,要恢復更為殘酷的刑罰,比如凌遲。
這似乎違背現代社會的文明準則,但我認為這種思維方式有其法理邏輯。
一個人犯罪的任何行為,都應該對應相應的結果,才能清楚地讓犯罪行為得到真正的處罰。
一罪一罰,也很多國家在進行司法改革時的一個重要議題。
比如美國,經常會出現判處上百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就是因為一個罪行對應一次懲罰。
中國古代在描述對惡魔級罪犯的痛恨時,經常說,恨不生啖其肉,飲其血,抽其筋,挫骨揚灰。
而反社會人格的罪犯,往往會屠殺多人,這種情況下,在死刑的基礎上,加重其受懲罰的程度,我認為並無不可,只不過在懲罰的具體方式上,是值得討論的。
七 支持死刑的威懾論並不正確支持死刑的朋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主張,如若沒有死刑,那將無法對惡性犯罪形成威懾。
這種觀點,其實符合我在第一篇文章裡講的社會主義法律觀的思維方式。
而支持廢死的組織,有大量的論據證明,你執行死刑,並不會對惡性犯罪就形成威懾力量。
這種觀點,我是認同的。
大部分激情殺人犯罪,是根本沒有考慮後果,有沒有死刑,對他們來說不重要。
一部隊蓄謀殺人犯罪,是犯罪人根本不在意生死,當場與警察對抗的、完成犯罪後自殺的、目的只為洩憤的隨機殺人,他們根本不在意後果是什麼。
終身監禁和死刑相比,哪一種更殘酷,主觀上其實不好判斷。
有不少人就認為關到死更殘酷,一輩子在牢裡,這樣的人生不如給他一槍。
中國對毒品案件採取低標準的死刑執行標準,是否遏制了毒品犯罪呢,大家都知道,這幾十年,販毒者有增無減。
據歷史資料記載,18世紀的倫敦,治安狀況非常惡劣,在公開對盜竊犯執行死刑的時候,圍觀的人群中可能也正在發生多起盜竊行為。
你看,即便絞刑發生在盜竊者眼前,也沒有威懾住盜竊行為。
犯罪的增多,與威懾關係並不是那麼大,但與貧困一定有強烈的相關性。
中國這十餘處來,治安狀況明顯好轉,是因為攝像頭增加的多嗎?在我看來,更多的原因是經濟發展保持了一定的速度才是主因。
同理,歐洲之所以能大規模推廣廢死運動,也是因為歐洲生活條件好,足夠富足,惡性犯罪數量很少,民間的反對聲音才不夠強烈。
威懾論是功利主義者提出的原則,是用強烈的實用性來替代權利的正當性原則。
懲罰的實際目標被認為是威懾將來的犯罪,包括被懲罰的罪犯或其他社會成員將來可能的犯罪。
威懾論其實暗含一個前提,那就是如果沒有嚴厲的刑罰,那所有人都會犯罪。
如果不打擊小偷,那所有人都將成為小偷。
如果不殺掉謀殺者,那所有人都將成為謀殺者。
他忽視了,在合作的人類社會中,大部分人總是傾向於與他人合作,而不是通過暴力犯罪的方式來達成自己的目的。
反社會的人,總是人類社會的少數。
而按威攝論的理論,會推理出如下荒謬的結論。
小偷小摸,會有更多人會參與,比如不少人在超市連生活用品都偷。
而殺害無辜者這種事,絕大多數人內心中就有強烈的抵觸情緒。
如果懲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那應該對小偷進行嚴厲的處罰,反而對殺害無辜者不需要,因為大多數人本來就不會。
而威攝論的另一個推理結果則是,警察和法庭哪怕判錯了案,處死了一個他們知道無辜的人,也並不會影響他威懾的結果。
這種完全社會功利主義的思維無法維護權利的正當性。
中國曾經搞過大規模的嚴打,小偷小摸都有被判死刑的,當街遊行槍決,如果迷信威懾論,就不可避免認同超過權利邊界的嚴刑峻法。
比如,當前社會面臨著殺人案件頻發的狀況,那隨便抓一批無辜的人給他安上罪名殺掉震攝罪犯是否可行呢?威懾論必然推導出這種荒唐的後果。
每一個人必然認為我舉的例子是荒唐的,這就說明有更重要的原則植根於你的內心,那就是什麼?權利原則。
你認為權利原則才是至高無上的,你才會覺得威懾原則推導的結果是荒唐的。
八 改過自新的人道主義原則無比荒唐在廢死運動中,認為人是可以改變的,應該對犯人加以改造,讓他重回社會是現代很多司法懲罰手段宣稱的倫理。
按這一原則,你也可以進行邏輯推理。
第一個推理是,在改過自新的原則下,被懲罰的人將擁有自由裁量權。
我只要改好了,那我的懲罰就減輕了呀,這時,加害人就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人生,這上哪說理去?明明你是加害者,明明你應該接受懲罰,但你可以從死緩減成無期,從無期減成二十年,從二十年減成十幾年,而只要你表現出悔改,重回社會的行為和意願就可以。
主動權回到了加害人手裡。
第二個推理是:犯罪程度與懲罰程度將不再一一對應。
有人殺了人,但只要改造好,就可以減刑,就可以快速回到社會中,而有人小偷小摸,他拒絕改造,他卻可能關很久。
這就完全違背了犯罪行為必須與懲罰對應的原則。
第三個推理是:既然叫改過自新,那由誰來判斷呢?必然就需要搞出一批判斷的標準和專家出來。
而人的內心怎麼可能由專家和標準來測量,一個犯人完全可以為了自由表現的非常好,但出去後馬上殺人,從功利主義也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而另一個犯人,可能因為性格問題,天天在監獄里和人發生爭吵,不服從管教,但他只是小偷小摸,專家認為他不能出獄,可能他要關到死。
改過自新還是一些妄想家們設計出來的理論,他們認為他們是人類治療師,有能力改變人的心靈,有能力讓反社會的人成為擁抱合作的人,這是狂妄的自大。
如果你有這個能力,為何不從每一個小孩就實施這樣的治療,以防止所有的犯罪呢?人類社會總會出現人形野獸,這不是一個完美世界,我們必須接受這個不完美,而不是試圖改造人類的心靈,打造一個完美的無犯罪世界。
九 社會契約論者的妄想社會契約論是以盧梭為首的主權國家理論家構建的一種國家起源的假設,大家坐下來簽訂一個契約,然後共同讓渡自己的一部分權利,正是這些權利的結晶,形成了國家。
社會契約的達成並非經驗事實,在歷史上也未必存在,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假設和邏輯上的起點。
但是,社會契約論中有一個核心,就是權利到權力的轉化過程。
每個人交出自己的權利從而結晶為國家權力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全自己,希望國家利用更強大的力量來保護個體生命不受自然界弱肉強食的踐踏和損傷。
既然如此,那人們又怎麼可能在訂立契約的時候把自己的生命權交出去由國家裁奪呢?按照社會契約論的立論邏輯,為了保護更大的權利,人們才會讓渡一些更輕微的權利。
比如,為了保護生命,人們可以讓渡一些隱私;為了保護自由,人們可以讓渡一些財產。
但是無論如何,人們都不會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而讓渡自己的生命。
這在邏輯上也是說不通的。
既然每個人都不可能提前把生命權交出來,那麼國家的刑罰權當中就不應該有判處和執行死刑的權力。
國家最多只能有剝奪自由和/或者財產的權力,所以,社會契約論就成了死刑廢除論者最為堅定的理論基礎。
至於依據社會契約論和權利讓渡理論的反死刑者,他們是在用一個虛幻的理論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他們說,人不可能讓渡自己的生命權給政府。
這種理論是一個幻想。
因為從來也不存在真正的契約和讓渡。
這只是他們的想像。
沒有人和政府簽署過真正的契約,清晰明白地用文字表達自己讓渡了什麼權利。
社會契約論,只不過是在皇權之後,人類不知道如何面對新的政府所發明的一套自我麻醉的理論。
對於這種理論,只需要問一句,契約拿出來看一下就可以否定它了。
因為這是幻想,而不是真實世界。
只不過社會契約論和權利讓渡理論影響世界過於深遠,以至於在各國知識分子中產生大量的高度認同者,從而使得知識精英往往根據這一理論支持廢死。
日本就是這樣的,日本的普通老百姓80%反對廢除死刑,但日本的律師和司法從業人員包括司法官員普遍支持廢除死刑。
所以,日本廢除不了死刑,但卻不怎麼執行死刑。
知識分子讀壞了書,有時還不如普通老百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樸素權利觀要來的強。
十 廢死運動的積極意義對廢死運動不能全盤否定,必須認識到廢死運動對改變另一個極端——濫殺的積極意義。
廢死運動推廣的過程中,大部分國家首先是減少了死刑的適應罪行。
這是非常正確的。
比如中國,就曾經將很多經濟犯罪比如非法集資等犯罪最高刑罰設置為死刑。
吳英案就曾成為一個著名的焦點案件。
按照本文的權利觀,懲罰是要與侵犯對等才是合理的。
而財產性犯罪採取死刑的方式,顯然違背這一原則。
在過往的嚴打中,與多名異性自願發生關係,都有可能以流氓罪判死。
客觀的說,廢死運動在全球的推動,減少了不少的濫殺行為。
而中東很多國家反對廢死運動的理由,是要執行宗教性質的法律。
比如通姦要用石頭砸死,這顯然是違背權利法則的,是非文明的司法。
反對廢除死刑運動的並非就一定是隊友,因為還有很多人基於威懾主張嚴刑峻法,還有人主張按教義殺人,還有人主張濫殺,在網上因為言論要求政府殺了某人都累見不鮮。
對於廢死運動,不能簡單的否定,還是要承認他對各國政府少殺,慎殺,減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還是有積極作用的。
比如,近十來年,中國就減少了大量的死刑罪名,也減少了大量的死刑判決,對死刑執行也採取了「少殺」「慎殺」的原則,整體來說,這些都屬於司法中的邊際改善。
2015年8月,中國宣布新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九個死刑罪名,並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九個被取消的死刑罪名分別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修正案於2015年11月1日生效,生效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為46個。
這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既存在聖母情懷,也存在濫殺濫捕,這二者皆為侵犯權利的手段。
我們必須承認,戴著帽子滿街遊行後立即槍決的震攝性濫殺比聖母情懷的廢死運動要可怕的多的多。
我們還必須承認,若是對夠不成人身生命權侵犯的犯罪實施死刑的話,可能帶來更多殺戮。
比如對強姦罪實施死刑,那罪犯在強姦後殺死受害人的機率會增加,反正都是死,為什麼不消滅證據呢。
讓每一個行為對應相應的懲罰,才能不激勵更大的犯罪。
不要因為鄙視歐美的情懷就對另一種更殘酷的侵犯權利行為表示寬容。
而要改變這一切,只有回到正確的、科學的權利理論,才有可能真正保護人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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