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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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全文內容: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 二、至於逕流廢水方面,查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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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264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96年04月11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處/水污染防治
內容:
全文內容: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事業作業 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 (即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惟其放流口及水量無須納 入許可證(文件)登記。
二、至於逕流廢水方面,查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至地 面水體,均應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
逕流廢水屬事業廢水種類之一, 自應設置放流口,並納入許可證(文件)登記。
惟其放流口免設置水 量計測設施。
三、另事業產生之作業廢水如無排放至地面水體,而係以貯留方式暫存, 後續再以全量回收使用、委託處理,或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 溝渠方式清除至作業環境外處理之情況時,應於申請貯留許可時,填 具「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以供主管機關於核准許可申請文件時, 將逕流廢水放流口資料一併納入貯留許可登記。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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