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地及農舍法規檢索系統-消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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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農業用地作為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設置, ... 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使用地類別五、農牧用地(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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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6/2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17219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以相鄰多筆土地點狀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其使用面積是否為各地號獨立計算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農業用地作為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設置,以相鄰2筆或數筆土地申請設置,且各地號分屬不同設置者(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其申請使用面積是否為各地號獨立計算,復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公司108年6月13日博源字第108061345600號函。
二、查本會106年6月16日農企字第1060216533號函說明暨內政部發布實施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使用地類別五、農牧用地(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1.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其附帶條件為「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依內政部99年10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708號函說明,倘屬同一公司、同一負責人或申請人,刻意切割興辦事業計畫,而以逐筆農地申請容許使用,不僅造成農地被強迫分割且使賸餘面積零星破碎,不利農業經營,對農業生產之完整性有顯著影響。
是以,農業用地應維持農業使用功能,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以相鄰2筆或數筆農地申請設置,應認定為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其使用面積則採累計計算,如逾越法令660平方公尺之容許使用上限,自應循變更編定辦理,以維護農業經營環境及農地之完整性。
三、又所詢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設施,以相鄰2筆或數筆土地,且各地號分屬不同設置者申請,其申請使用面積得否以各地號獨立計算之疑義,涉及各申請案是否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之認定,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內容,故本案仍請貴公司逕向能源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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