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新興所-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 - 新興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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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高雄市地政新興所-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 - 新興地政事務所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 ...
- 2現在不用拋棄繼承有影嘸?律師這樣說……【遺產律劇場】
拋棄繼承不是隨時可以辦理,而是只有三個月的法定期間,這三個月的期間是不能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一旦逾期聲請,法院就會認定聲請不合法 ...
- 3未辦繼承專區-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 彰化縣政府
一、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 ... 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 ... 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
- 4什麼是拋棄繼承?要如何申請? - 花蓮地政事務所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 ... 一定要在您知道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 ... 因逾期未辦繼承已經被列...
- 5聲請拋棄繼承注意事項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