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6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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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廢(污)水(前)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目 第6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

但操作條件未達核准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者,應以定期檢測申報或實際已達之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為準。

二、功能測試期間應為五個工作天以上;檢測當日應於功能測試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會同進行。

前項第二款功能檢測當日應進行之工作內容,規定如下:一、量測原廢(污)水及處理後之水量各一次、檢測原廢(污)水水質一次、檢測各設施單元操作參數一次。

二、處理後之水質檢測方式:(一)屬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四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六次,每連續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三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二)非屬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四次採樣,每連續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二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三、功能測試時應檢驗之水質項目,依附表一規定各業別之申報項目為之。

但主管機關另有指定者,依指定項目辦理。

四、水量及水質之採樣及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五、功能測試參與單位應包含:製程操作單位、處理程序操作單位、取樣單位、檢測單位。

屬應經技師簽證者,其簽證技師應共同參與。

六、有二股廢(污)水水源及二套以上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就各股及各套進行量測及檢測。

圖表附件: 附表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PDF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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