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第1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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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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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 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62條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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